蕭富庭律師
加盟業主(加盟總部)有沒有提供商圈評估建議的義務,先看加盟契約有沒有約定。如果加盟契約沒有寫,原則上加盟業主就沒有提供商圈評估的建議(有法院認為此屬加盟本質上加盟業主應盡的義務)。如果加盟契約有寫,加盟業主就必須提供商圈評估建議,幫助加盟者找到適合的商圈與店面。 契約的實務情況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很多加盟業主是複製別人的加盟契約或在網路下載加盟契約,而這些廣為流傳的加盟契約,不知為何有寫加盟業主必須提供商圈評估建議。在直接沿用的情況下,加盟業主依約就有提供商圈評估建議的業務。 提供建議的內容 至於加盟業主應該提供什麼商圈評估建議?有法院舉例說加盟業主應提供例如商店前步行行人數、通行車輛數、附近車站上下人數、商圈內人口男女比、年齡構成、商圈內人口之世代、商圈內商店數、競爭店舖數、推定市占率等等),供被加盟者決定是否確定承租該地並進一步投入資金經營加盟店。 參考資料: 楊宏暉,加盟契約中的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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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2014年連鎖產業經營概況調查,2013年連鎖加盟總部的海外布局,最多企業於中國大陸拓展,其次是香港、日本、馬來西亞與新加坡。而近年不少外帶飲料業者於馬來西亞設立分店,例如快樂檸檬、珍煮丹等。 馬來西亞有加盟主管機關 對比我國推動連鎖加盟發展的是經濟部商業司、管理加盟秩序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而馬來西亞有專門管理加盟的主管機關,即連鎖加盟發展局 (Franchise Development Division),該局隸屬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及消費事務部 (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負責管理加盟交易,以及加盟業主在馬來西亞經營的註冊。 馬來西亞有加盟專法 與我國不同的是,馬來西亞有加盟專法,根據馬來西亞加盟法,只要該加盟事業會在或將在馬來西亞經營,都適用馬來西亞加盟法。 加盟業主(加盟總部)必須注意的是,馬來西亞加盟法規定,加盟業主、加盟店、外國加盟業主的加盟店均須申請註冊,並獲得主管機關批准,才可以在馬來西亞營運。這與我國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國開展加盟,無論是外國或我國加盟業主,只需要準備加盟契約書與加盟資訊揭露文件即可開展加盟,不用向經濟部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註冊或報備。 參考資料: 蕭富庭、郭昱伶、林業修,透視國外加盟法規 蕭富庭律師
商業上常見加盟店結束經營後不是關店,而是掛上自己招牌繼續經營,常發生在咖啡連鎖店、雞排連鎖店、火鍋連鎖店、義式料理連鎖店等。這時候的問題是:加盟店結束經營後,可以掛上自己招牌繼續經營嗎?本文討論最基本也最常見的三個要件與問題。 先看加盟契約有沒有競業禁止約定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加盟的競業禁止,這問題必須先看雙方簽訂的加盟契約有沒有競業禁止約定,而所謂競業禁止約定,是指加盟契約約定加盟者於特定地區、特定時間禁止者為競業行為(白話說就是不得開或加盟同類型的店)。 加盟契約有競業禁止約定,是加盟總部限制加盟者為競業的基本條件。 再來看有沒有值得保護的機密或商業利益 因為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加盟關係結束後,加盟者取得專門知識及營業秘密而立即成為競爭對手,甚至可能成為另一個競爭的加盟總部,故加盟總部為了保護經營專門知識及營業秘密之法律上及經濟上值得保護的利益,當然可以約定契約後競業禁止義務。 請注意,縱使加盟契約有競業禁止約定,也必須實際檢視加盟總部有沒有值得保護的機密或商業利益。如果加盟總部傳授給加盟者的技術或經營知識,其實是一般人或在相關從業人員一望即知,就不算具機密性的資訊,這樣情況下的加盟契約競業禁止約定可能就不被認為有效。 不是加盟者的第三人可能也有競業禁止義務 很多加盟者為了規避加盟契約競業禁止義務,就用老婆、弟弟、媽媽的名義繼續經營,曾有法院判決認為,不只有加盟者對加盟總部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加盟者的配偶也負有這項義務,必須注意。 參考資料: 游進發,無名契約典型化之因素 林岡輝,加盟關係結束後,可以在原加盟店店址或附近,從事相同的行業嗎? 蕭富庭律師
雖然台灣發展加盟模式已經好多年,但不少加盟總部還是不清楚加盟金與權利金的意義與安排,總會看到有加盟契約收一筆加盟金,然後裝潢設備支出、教育訓練費和商標授權費通通包在加盟金裡。 加盟總部可以一開始一次收一筆錢,好像不錯,但如果發生終止與返還加盟金訴訟時,就必須吐回部分款項。與其如此,不如先做好加盟金與權利金的安排。 對於加盟金,就把它當作簽約時給付且約定不可退還的簽約金。而權利金則是每月、每季或每年按時繳納的授權費。如此安排幾個好處,第一,當返還加盟金訴訟時,就不用退還加盟金中包括權利金的部分。第二,先收一次加盟金和後續按時收權利金,對於加盟總部和加盟者的風險承擔是個折衷的安排。 權利金大致上有兩種收法,一種是固定金額,例如每月收五千元;另一種是比例制,例如營收、毛利或淨利的百分之五。前者優點是不用去算和查核加盟店的帳目,缺點是當加盟店大賺錢時就少收不少。 而權利金比例制也有優缺點,但更需要注意的是比例制必須約定加盟總部有查帳權限,加盟者有誠實繳納與陳報義務等等,還要約定遲延利息等,這些另寫文章說明。 蕭富庭律師
一家公司想要把產品賣出去,除了可以透過公司業務人員或設立據點銷售,商業實務上還可以選擇與其他公司簽訂區域經銷、區域代銷或直銷契約。關於直銷部分,必須遵循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須注意很多法律問題,之後再另寫文章說明,這篇文章是談區域經銷、區域代銷與俗稱的區域代理。 區域經銷與區域代銷的差別 所謂區域經銷,是指區域經銷商向供應商簽訂區域經銷契約,取得某地區的經銷權(例如桃園、台中、高雄等),區域經銷商賺取進貨與銷售的價差,自負產品賣不出去等區域經銷的風險。 所謂區域代銷,是指區域代銷商向供應商簽訂區域代銷契約,取得某地區的代銷權,區域代銷商賺的是銷售商品的佣金或代銷獎金而不是價差,原則上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是由供應商承擔。 俗稱區域代理的意義 一般人或新聞報導常說某某公司拿下區域代理權,而這區域代理權的意義是什麼,必須依據個案實質認定。如果單看字面意思,很容易誤解。 如果一個拿下區域代理的代理商,他就這區域是自負盈虧與負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這關係應該偏向區域經銷;如果區域代理商他是只是享有在特定區域幫供應商賣產品的權利(有可能是專屬權利),而且產品賣不出去的主要風險歸供應商,那這就應該算是區域代銷。 所以,公司老闆不能只是從字面去理解區域代理,必須去看雙方的認知與想法。同樣的,律師也不能只依據客戶說區域代理就幫客戶擬定屬民法代理的區域代理契約,必須深究雙方的認知與想法。 區域經銷的基本條款 至於一個區域經銷的基本條款有哪些,至少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蕭富庭律師
服務業要在國內展店,通常選擇直營展店或單店加盟展店;國外展店,通常選擇對外授權簽訂俗稱區域代理,把某個國家區域或都市區域割給合作夥伴展店經營。 國內展店也可以用區域代理(區域加盟) 其實,國內也可透過俗稱區域代理展店。加盟總部不是只有直營展店和單店加盟展店這二個選擇,特別是特定區域有熟悉市場的合作夥伴,或是加盟總部不想配置這多人力去管理全國各店時,就可以選擇俗稱區域代理展店。 俗稱的區域代理不是正確的法律或契約用詞 只是,當加盟總部選擇俗稱區域代理展店時,必須清楚認知到,到時和區域合作夥伴(區域加盟商)簽約時,絕對不是簽區域代理契約,而應該簽區域加盟、區域發展、區域授權或區域合作契約。 因為在法律上所謂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舉例來說,如果今天加盟總部和高雄區域加盟商簽訂的真的是「代理契約」,指的是這個區域加盟商找到加盟者進而簽訂加盟契約,甚至開設加盟店,這些都是算原本加盟總部的,而不是區域加盟商的。同樣的,區域加盟商為了擴展區域加盟所發生的債務與責任,這些都算在加盟總部頭上。這樣,其實不符合加盟總部對「區域代理」的期待與想法。 以區域加盟或區域發展作為契約名稱 所以目前俗稱的區域代理契約,契約名稱最好是區域加盟或區域發展契約,然後在契約明確寫到加盟總部將某區域(例如高雄市)交給區域加盟商經營,同意區域加盟商在高雄市以該品牌開設直營店與加盟店。 區域加盟應有的基本條款 至於區域加盟或區域發展契約要寫進的基本條款有哪些?一份最最最基本的區域加盟或區域代理契約必須包括以下條款:一次收取的區域加盟金、每年收取的權利金或持續加盟費、區域授權範圍、區域授權期間、區域發展計畫表、區域可開的加盟店、區域契約與法令遵循責任、區域供應商限制、區域廣告行銷、區域契約擔保、區域契約更新條件及紛爭解決。 以上區域加盟基本條款具體怎麼約定?用意為何?就等之後文章一一討論。 蕭富庭律師
Q:漏水訴訟要打多久才會判決? A:大概抓一年,保守的話要抓二年,例如台北地法院96年某號判決,從96年12月起訴到97年7月判決,大概7到8個月;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某號判決,從104年11月起訴到106年7月判決大概一年八個月;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某號判決,從104年12月起訴到106年2月判決,大概一年三個月。 Q:漏水訴訟一定要做鑑定嗎? A: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漏水原因、修繕必要性與費用,且被告沒有太多意見,就不用做鑑定。然而,實際上被告常常否認漏水是因為他,或爭執修繕必要性,而往往必須做鑑定,才能釐清以下事情: 1. 漏水原因為何,與被告有無關係。 2. 需要多少修繕費用。 3. 應如何修復。 Q:鑑定可以自己找人做嗎? A:不建議,法院可能會認為原告自己找人做的鑑定報告所採的鑑定方法不完全,或是自己找的鑑定人參考資料不足,最後不採用原告自己找人做的鑑定報告,如此原告花了錢又不能證明被告有責任,非常不划算。 Q:鑑定費用大概多少? A:以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某號判決為例,該案件是潤OOO社區某樓層漏水至樓下,因漏水受損的屋主請求約三百四十萬賠償,鑑定費用快二十二萬元。 Q:鑑定大概要等多久? A:視鑑定項目與會勘項目而定,例如某個漏水鑑定,技師陪同雙方會勘三次,技師其中對樓上被告浴室做了三項勘查測試:給水管壓力試驗、馬桶漏水試驗與浴室地板漏水試驗,以上確定鑑定單位後,會勘與勘查試驗到鑑定結果出爐大概經過三個月。 Q:請求的賠償,法院都會判嗎? A:首先要看被告有沒有質疑賠償項目與金額,如果被告沒有質疑,法院原則上都會照原告提出報價單判賠。其次則是看請求受損地方是否因漏水而造成,若是漏水而造成,還必須進一步看受損賠償項目與費用是否必要。而是否因漏水而造成與是否必要,多半是依照鑑定報告怎麼寫。最後,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往往和法院判賠的有滿大的差距,以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某號判決為例,因漏水受損的屋主請求約三百四十萬賠償,法院最後判賠三十八萬;以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某號判決為例,因漏水受損的屋主請求約七十萬賠償,法院最後判賠二十二萬元。 蕭富庭律師
當台灣加盟總部想進軍加拿大開展加盟時,考量居住華人多與市場大小,通常首選是溫哥華(City of Vancouver)。因溫哥華位於英屬哥倫比亞省(又稱卑詩省),故必須了解加拿大與英屬哥倫比亞省有無加盟法規。 英屬哥倫比亞省有加盟法 加拿大並無聯邦加盟法,而英屬哥倫比亞省訂有加盟法(Franchises Act),要求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簽約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英屬哥倫比亞省加盟揭露資訊文件必須揭露什麼 至於加盟揭露資訊文件必須揭露什麼,在該省加盟規範 (Franchises Regulation) 有詳細規定,例如: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要求的加盟揭露資訊文件文件和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所要求者,有部分相同,但該省要求的更多,台灣加盟總部不可不預先掌握。 蕭富庭律師
根據財訊雜誌2020年9月9日報導:「封裝材料及設備通路商長華電材,在今年6月19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將原有的股票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1元,公司資本額則維持6.388億元,因此,發行股數由原來的6388萬股增加至6.388億股,亦即流通在外股數變為原來的10倍。」 如此降低股票面額與增加流通股數,實務上稱之為「股份分割」,是將一股份分割成較多的股份,例如一股分割為十股,股東所持股份將按此比例增加。主要目的在於降低每股股價來增加投資人的投資意願。 例如財信傳媒謝金河董事長曾建議:「大立光接近4000元股價,對多數小額投資人來說,實在很吃力,也許今年大立光營運遇瓶頸,似乎到了尋找新定位的關鍵時刻。最近在美國股市流行的股票分割遊戲,從蘋果到特斯拉一宣布分割,股價都造成大漲,也許大立光也可以想想如何把股本變大,讓股價變得親民一些。」 須特別說明,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股份分割,至於實務上怎麼做呢?須看公司是面額股還是無面額股。 面額股的股份分割 實務上常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記載每股金額 10 元,假設該公司股份總數為 1000 股,章程所定資本額為10000 元。如果該公司預計將1000股分割為 10000股,在實收資本額不變動的情況下,面額應由10元調降為1元。 這時候每股金額從10元調降為1元,需要變更章程上的每股金額,就必須依公司法第 277 條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來變更章程上關於每股金額的規定。講白了,面額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分割股份,就是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提高章程上記載的股份總數及降低每股金額來達成。 無面額股的股份分割 無面額股的股份分割可以參考經濟部商業司107年5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411820號解釋:「股份分割一節,閉鎖性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特性即在於募資靈活並具有彈性,是以,在不變更公司實收資本額之情形下,按股東持有股數比例增加或減少股份,尚無不可,惟增加之股份數,如涉及修章增加股份總數,應併同辦理修章。倘股東或債權人之權利受有侵害,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由於無面額股沒有每股金額的問題,故無面額股不是透過降低章程每股金額達到股份分割的目的,而是交由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在不變動實收股本下,按股東持股比例增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後 20 日內,寄送通知予股東。 蕭富庭律師
所謂加盟,簡單說就是二個重點,第一個是加盟總部(加盟業主)授權商標給加盟店(加盟者),第二個是加盟總部傳授或授權經營技術給加盟店。就後者而言,加盟總部最擔心傳授的技術或機密外洩,因此常詢問律師關於加盟契約保密條款的問題,本文先說明最基本的三個問題。 保密條款的秘密要不要等同營業秘密? 很多人都一樣保密條款要保守的秘密,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祕密。其實不用,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加盟契約所約定的保密義務,不用等同於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 例如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判決:「企業於經營活動中,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另以保密契約約定接觸者之保密義務,自無不可,而其所約定應遵守之保密義務,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無須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應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 要求簽保密條款算不算營業秘密法規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措施,所謂保密措施常見有密碼登入才能查看、設置防火牆、鎖在保險櫃裡等等,就常有加盟總部問:我和加盟店簽訂保密契約(保密條款)算不算有做保密措施?有法院認為簽保密契約就算適當的保密措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2 年上字第 39 號判決:「被上訴人所獲悉之上揭資訊,自有其秘密性,且具經濟上價值,且上訴人亦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同意書,資為適當之保密措施,職是,難謂上揭資訊非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 只要寫了保密條款就有效嗎? 如前面所舉的判決,加盟契約的保密條款要有效,還是要具備明確性和合理性。還有,如果該保密條款顯然過於偏向加盟總部而明顯不公平,可能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附合契約規定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