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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雞排店,合夥人一人決定授權商標給他人可以嗎?

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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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幾個人合夥開雞排店,合夥人一人決定授權商標給他人可以嗎?這問題牽涉民法合夥規定與商標法共有商標權規定。

合夥作生意財產歸屬的規定

先來看民法合夥規定,依照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當幾個人合夥開雞排店,這雞排店的所有財產,就是幾個合夥人基於合夥關係共有,而不是合夥人一人單獨所有。就算幾個合夥人推派一人作為執行長(執行合夥人),也不會改變雞排店所有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的關係。

除非當初設計商標時有特別情況,例如約定由創作的合夥人取得商標權,否則原則上這家雞排店的商標就屬於幾個合夥人公同共有。如果雞排店的商標是幾個合夥人共同創作設計,並使用於合夥的雞排店,可以更加確定這商標權屬合夥財產之一部,而為該幾個合夥人所公同共有。

共有商標權要授權必須知道的規定

如果確立每個合夥人基於合夥關係對商標具公同共有權利,再來看商標法共有商標權規定,商標法第46條規定:「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28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共有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之分配,準用第28條第4項規定。共有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準用第28條第5項規定。」

商標法第46條規定,白話說,就是幾個人對一個商標具公同共有權利,依商標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系爭商標之商標,但其中一人或數人在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情形下,不得擅自授權他人使用該商標。簡單說,就是共有商標權的授權,要大家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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