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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常被問的和解契約問題

29/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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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Q: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可以和解嗎?
A:一個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案件可能會產生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案件產生的民事案件可以和解,沒有問題。

Q:第三人可以加入簽和解契約嗎?
A:和解不限法律關係的直接當事人,第三人也可以加入簽和解契約而本於同一個和解契約發生關係,之後也必須履約。

Q:和解契約可以公證嗎?
A:當然可以公證,而且還要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果要賠錢的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請求賠償的那方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及和解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和解契約可以再約定違約金嗎?
A:一般契約可以約定違約金,確保契約當事人履約,和解契約也是契約,當然可以約定違約金,確保和解的當事人履約且不違約。

Q:和解契約可以增加連帶保證人嗎?
A:可以,督促簽和解契約的當事人好好履行和解契約。

Q:和解契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A:如果原本案件管轄法院在新竹,和解契約可以約定其他地方法院(例如台北)為管轄法院,避免住台北還要跑新竹,可以在和解契約寫:「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果真的因為和解契約上法院,法院會認為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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