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可否約定半年後才給報酬? 這個月才剛開始,就被問二個問題都是相同爭點,整理分享在此:一個是某科技大廠和供應商說當初有約定下游客戶驗收沒問題才付款;另一個是加盟總部半年後才將報酬匯給加盟店可不可以? 原則上是契約自由原則 原本依照契約自由原則,當初這樣約定就是自由約定依約行事,上面的科技大廠當然可依契約等客戶說沒問題再付款,上面的加盟總部也可以等半年後再給付委託報酬。 注意公平會有個大企業對中小企業價金給付處理原則 但事實上公平會有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大企業對中小企業價金給付案件之處理原則」是規範處理大企業對中小企業遲延價金給付的問題。有了公平會這個處理原則,看起來大企業不能延遲付款,而中小企業被拖貨款有救了。 有書面約定的話,公平會就不介入 可是!該原則第四點有寫:「大企業與中小企業間之價金給付,如有書面約定,應依其約定處理爭議案件。」因此,如果企業間有書面約定,公平會會說這是民事履約糾紛不予介入。 另外實務上有契約出現:「商品於一定期間內正常運作為價金交付之條件」,或載明「百分之80出貨後押匯後電匯給貴公司,另百分之20待客人收貨驗收沒問題付款後,再付款給貴公司,只要產品品質不出問題,百分之20大約在30天可以收到」。如果客戶是大企業且是重要客戶,中小企業會選擇不簽嗎?有議約空間嗎?正常人都知道是沒有的....。 進階參考文獻:日本與歐盟大企業對中小企業價金給付延宕規範之啟示
0 評論
發表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