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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加盟契約寫加盟總部可以解除加盟契約了

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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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從審閱第一份加盟契約開始算,到現在已經算不清看過了幾份加盟契約,發現多數加盟契約常犯一樣的錯誤,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解除加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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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加盟總部在契約裡寫到:當加盟店(乙方)違反什麼義務,加盟總部(加盟)就可以解除契約。或者常見加盟店認為加盟總部沒有善盡輔導義務,告上法院解除加盟契約,要求加盟總部返還所有加盟金、裝潢費與權利金等。

為什麼說以上加盟總部和加盟店是錯誤的呢?首先,解除加盟契約是指消滅加盟契約,回到簽訂加盟契約以前的狀態。我想多數加盟總部應該不想回到簽訂加盟契約以前的狀態,因為這樣加盟總部必須把所有收到的款項吐回去給加盟者。

再來,加盟契約關係是一種繼續性關係,有點像婚姻關係是一種長期互動的關係,而不像買賣是一次銀貨兩訖的關係,為讓解除契約有實益與顧及之前已經履行的關係,法院實務上認為繼續性關係除了法律另外規定外,只能終止契約,不能解除契約。就算可以解除,也只限加盟契約當事人開始履行繼續性給付(例如總部開始進行教育訓練前)。

近年可以參考的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27號判決:「繼續性契約尚未履行者,得因法定或意定之解除權解除契約;然若已開始履行,由於需無因嗣後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溯及的消滅契約關係,原則上應以終止契約之發法消滅契約關係,惟若有法律特規定,方得例外行使解除權;依民法第 502  條及第 503  之規定,需為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之承攬契約,始得據以解除契約,若契約屬品牌授權及服務提供之繼續性供給契約,性質上並非承攬,則按上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並即非可採溯及使契約歸於消滅,即非可採。」

所以,加盟總部別在加盟契約寫加盟總部可以解除加盟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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