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近日連鎖茶飲的二制風波延燒,新聞有報導加盟店打算集體向總部請求賠償,也有報導說加盟店打算終止加盟契約,撤下原加盟品牌換上自己的品牌。後面的報導牽涉二個法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加盟店可以不滿總部言論,單方主張終止加盟契約嗎?第二個問題是加盟店終止加盟契約後,可以換上自己招牌經營嗎?由於第一個問題網路上比較多討論,這篇文章就簡單討論第一個問題。 加盟店無法依據民法單方終止加盟契約 加盟店要單方終止加盟契約,必須要有法定終止事由及約定終止事由。要講法定終止事由前,須了解契約有分為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民法有將一些我們老百姓頻繁交易的契約類型規範化,例如租賃、借貸、委任等等,這種民法有規定的契約,我們稱為「有名契約」。這時候民法就會規定這些契約常發生的問題,當然也包括什麼時候可以終止這些契約,也就是所謂的法定終止事由。相較於上述的有名契約,因為民法沒有將加盟契約類型規範化,屬於民法沒有規範的「無名契約」,因為民法沒有規範,在民法上也找不到加盟契約,所以加盟契約沒有存在法定終止事由,加盟店無法依據民法單方終止加盟契約。 就算加盟店不滿加盟總部言論,在加盟契約上也找不到終止的權利 在沒有法定終止事由情況下,加盟店想要單方終止加盟契約,就必須看有沒有具備約定終止事由。白話說,加盟店必須看契約有沒有給他單方終止加盟契約的權利。實際上,加盟契約是加盟總部擬的,加盟總部多半不會在契約寫很多加盟店可以終止契約的事由(之所以說多半,是因為筆者也碰過不少給加盟店終止契約權利的加盟總部),最多就是寫一些不太可能發生的情況,例如:加盟店於加盟總部破產時可以終止契約等等。再來,就算有加盟總部在契約寫了很多加盟店可以終止加盟契約的情況,也不可能在契約寫:加盟店不滿加盟總部言論可以終止契約。所以,就算加盟店不滿加盟總部言論,也無法依據約定終止事由終止契約。 不少朋友問,那加盟契約會寫什麼約定終止事由,我通常會舉便利商店加盟的例子。例一:加盟店未依規定處理報廢品,經加盟總部開立2次門市改善通知單、罰款,並寄發存證信函後而仍未改善,加盟總部就可以終止加盟契約。例二:加盟店遲延送款給加盟總部已達15次,加盟總部可以終止加盟契約。 那加盟店永遠無法終止加盟契約嗎? 身邊朋友了解以上加盟店窘境後,就會繼續問:難道加盟店就只能被加盟契約綁死,永遠無法終止契約嗎?我會說:有的!參照法院判決,如果加盟契約關係實際上是結合委任契約及營業祕密、商標專用權授權契約,而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就可以說服法官加盟店可以直接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規定而終止加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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