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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承認台灣判決嗎?

3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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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台灣某公司與德國某公司簽訂經銷協議(或加盟契約),協議中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後來因為德國經銷商(或加盟商)違反經銷協議(或加盟契約),台灣公司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勝訴確定。

勝訴確定後的問題:台灣公司可以拿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去德國強制執行嗎?

依照我國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0225001260號函:「臺灣與德國有關司法互助事項之共識,目前僅法院文件轉送事項,故臺灣法院判決於德國並不被承認,而須另行程序,始有承認之可能。」可以知道我國法院判決不被德國承認,並須另行程序,才可承認的可能。

什麼是另行程序,始有承認之可能?

德國對於承認執行外國判決,是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時,以該判決沒有除外承認情況,並經德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這部分可以參照司法院翻譯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22條與第723條規定,此規定近似於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是一種「程序上的形成之訴」。

因此,上述台灣公司對德國經銷商(或加盟商)取得勝訴判決後,還必須到德國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判決後才能在德國執行台灣判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翻譯之德國民事訴訟法。
賴淳良,域外確定裁判之許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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