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I PARTNERS LAW FIRM
  • 最新訊息
    • 歷史訊息
  • 關於拓威
  • 專業團隊
    • 陳引超律師
    • 阮皇運律師
    • 蕭富庭律師
    • 施佳鑽律師
  • 專業實績
  • 案例經驗
  • 聯絡我們
    • 人才招募

案例經驗

為何加盟總要提到公平交易法

11/10/2017

0 評論

 
圖片
蕭富庭律師

​為何加盟總要提到公平交易法

​加盟契約之所以和公平交易法產生緊密連結,成為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不可不知的法律,是因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548號解釋,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發布之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是公平交易法本於公平交易法規定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用以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致生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不公平競爭行為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以下加盟經營活動:

揭露加盟重要資訊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須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違反者,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不在此限。

 加盟契約的審閱與交付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1. 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2. 簽約日起30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禁止加盟業主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不得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下列行為:
1. 無正當理由對於不同加盟店之間或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就價格、交易條件或交易與否給予差別待遇。
2. 無正當理由要求加盟店於購買商品時,須同時購買其他商品。
3. 無正當理由強制加盟店採購一定數量之商品、原物料並禁止退貨,而該數量超過加盟店合理營業天數可銷售之數量或必要之存貨數量。

加盟的不當利用或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何謂「不當利用或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若交易相對人對事業不具有足夠且可期待之偏離可能性時,應認有依賴性存在,該事業具相對市場優勢地位。至於為何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會產生相對市場優勢地位,學者顏廷棟老師認為:「相對於擁有多年經盟業務經驗之加盟業主而言,有意經營加盟店者多為欠缺專業知識之初次創業或中途轉業者,是以二者間顯然處於交易資訊不對稱之關係 。」

0 評論



發表回覆。

    案例經驗

    在這裡,拓威法律事務所將我們的經驗、觀點、見解、評論與大家分享

    類別

    全部
    交通事故
    公司法
    公寓大廈
    公平交易法
    刑法
    加盟
    勞動法
    商標
    多層次傳銷
    強制執行法
    新南向
    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營業秘密
    經銷
    繼承與遺產稅
    跨國糾紛
    閉鎖性公司
    食品衛生安全

    RSS 訂閱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 
電話:(02)2325-3960 |傳真:02-2325-3961|服務信箱:service@powilaw.com
© POWI 2016
  • 最新訊息
    • 歷史訊息
  • 關於拓威
  • 專業團隊
    • 陳引超律師
    • 阮皇運律師
    • 蕭富庭律師
    • 施佳鑽律師
  • 專業實績
  • 案例經驗
  • 聯絡我們
    • 人才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