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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自行歇業可能要付出的代價

1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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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這幾年受加盟店委任處理加盟法律爭議的案子,大多數都發生同樣一個問題,就是很多加盟店覺得經營不下去了,也沒管加盟契約有沒有約定停業或歇業,就自行關下鐵門和加盟業主(加盟總部)說不做就不做了,等到被加盟業主請求賠償時才來找律師,雖然很多時候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但最好還是加盟店在歇業前就意識可能的問題,這篇就是談自行歇業要付出的代價。

當加盟店沒有經過加盟業主(加盟總部)同意就自行歇業,常見可能代價有:

一、高額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加盟業主(加盟總部)通常會在契約寫入: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停業、歇業或加盟店未營業七日以上,乙方應給付甲方______萬元違約金。

如果加盟業主(加盟總部)在加盟契約沒有寫到違約金,那就是回歸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加盟業主(加盟總部)可以向加盟店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二、拖欠貨款或其他費用與利息
加盟店自行歇業時,通常會斷絕與加盟業主(加盟總部)之聯絡,結果該付的錢沒有付,最後除了要付該付的貨款,還要加上貨款的利息。

三、和履約保證金說掰掰
大多數加盟契約都有履約保證金之約定,並約定加盟業主(加盟總部)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終止該加盟契約,並沒收加盟店的加盟履約保證金。這時候加盟履約保證金是為了擔保加盟契約的履行為目的,加盟店(信託)讓與保證金所有權給加盟業主(加盟總部)。

至於履約保證金是否得於加盟店不依約履行時,充作違約金,應回歸加盟契約之約定,以決定其法律上之性質。在加盟業主(加盟總部)沒收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的情形下,加盟店可以請求法院審酌加盟業主所受損害等一切情形,評估該違約金是否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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