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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公司章程的技術:新創企業如何利用複數表決權保有決定權

3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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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當新創企業持續成長,計畫納入外部金主成為股東的同時,既要讓金主共享經營成果,又要避免金主因理念不合而插手公司營運,這時候有什麼辦法呢?

閉鎖性公司讓原始股東掌握決定權的方法

有的!如果新創企業是閉鎖性公司,可以利用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3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透過公司法特別對閉鎖性公司開放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制度」,達到與金主共享損益,又讓經營的原始股東掌握決定權的目的。

參照這條規定的立法說明:「本於閉鎖性之特質,股東之權利義務如何規劃始為妥適,宜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此外,就科技新創事業而言,為了因應其高風險、高報酬、知識密集之特性,創業家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認股人間,需要有更周密、更符合企業特質之權利義務安排,爰特別股之存在及設計,經常成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科技新創事業)設立及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之工具。美國商業實務上,新創事業接受天使投資人或創投事業之投資時,亦多以特別股為之。是以,除第157條固有特別股類型外,於第3款及第5款放寬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依照這條規定,閉鎖性公司要讓原始股東擁有複數表決權,必須發行特別股,且把特別股的複數表決權先寫在章程裡。可以預見的,新創團隊在討論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時,將會面臨幾個問題:只要寫在章程裡,任何複數表決權都可以嗎?其他閉鎖性公司是怎麼寫的?寫了複數表決權就一定確保決定權嗎?

複數表決權可以寫多少?

複數表決權可以寫多少?這部分可以參考經濟部商業「閉鎖性公司專區」的常見問題 Q2.4的官方回答:「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章程中定之。特別股複數表決權,所謂複數,不限1倍,公司應於章程中明定之。」

所以如果你想寫1股10個表決權,可以!你想寫1股100個表決權也可以,你想寫1股1000個表決權,當然可以!只是到時看金主接不接受了。

現有閉鎖性公司章程怎麼寫複數表決權?

關於閉鎖性公司章程怎麼寫複數表決權,筆者研究統計了 50份閉鎖性公司章程,整理有納入複數表決權的公司寫法:

最簡單的寫法是「本公司各特別股股東,每股有2表決權。」這家公司沒有區分特別股為甲種、乙種等,一律規範特別股股東就是每股2表決權。

稍微細緻的寫法,則寫:「乙種特別股股東於本公司股東會決議時,每1股有10權之表決權,且具有選舉權,亦得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這家公司除了寫到複數表決權外,還區分甲種、乙種特別股,另外也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寫入特別股的其他內容。

整體而言,如果有寫複數表決權的閉鎖性公司,寫1股10個表決權居多,並寫入分派股息、紅利與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縱使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還是需要普通股股東的配合

由於閉鎖性公司專節沒有特別規範股東會的決議,所以必須回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規定,即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請注意,公司法第174條前段是寫「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後段才是寫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依照這條規定,閉鎖性公司的股東會要開得成,必須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是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是看人頭,也不是看表決權。

因此,如果一家閉鎖性公司發行100股,10股是每股100個表決權的特別股,其他90股是每股1個表決權的普通股,這樣看起來這家公司的特別股股東好威,1股可以打其他90股。但是,很抱歉,依照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如果沒有普通股股東41股的配合出席,股東會就開不成。在股東會開不成的情況下,特別股股東就算是1股100個表決權,依然派不上用場。

從這個角度來看,閉鎖性公司要納入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整體規劃十分重要,否則像葉問一樣1個打100個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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