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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嗣後召開股東會「追認被撤銷的改選董監議案」 (上)

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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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陳引超律師

公司於改選董監決議遭撤銷後,能否再召開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追認被撤銷的改選董監議案」?本篇先為案例說明及分析,下篇將整理相關判決:

案例摘要:
A公司召開甲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後,市場派股東對此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並經一審判決以甲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而撤銷改選董監決議。A公司提起上訴,同時間又召開了乙股東會,將「追認甲股東會所改選董監事決議」列為討論事項,並經公司派股東以普通決議表決通過。市場派股東不服,欲再次挑戰乙股東會此一「追認決議」效力。

案例爭點:
嗣後召開股東會「追認被撤銷的改選董監議案」,並經普通決議表決通過,是否適法?決議效力如何?

案例分析:
本案例爭點於「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及「決議方法違法而得撤銷」均值探討。

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規定並為選任監察人所準用。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之選舉強制採累積投票制,不能以變更章程改變選舉方式,以達保護少數股東之目的,實現股東平等原則。

A公司於甲股東會所為改選董監決議既遭撤銷,若要重新選出董監事,理應召開股東會以「累積投票制」再為選舉,而A公司雖有另行召開乙股東會,但卻是以「追認甲股東會所改選董監事決議」之議案,並採取普通決議方式,使公司派股東得挾多數股權表決通過,乃刻意規避董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之強制規定,使市場派股東喪失當選為A公司董監事之機會。倘容許此「追認」作法,不啻使持有公司過半股權之股東得以「先違法選任,後另行追認」之方式排除異己、把持公司經營權,顯然悖於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強制規定,亦不符股東平等原則及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所認定之公平、公正選舉,因此,乙股東會「追認甲股東會所改選董監事決議」議案之決議內容違法,應屬無效。
​
決議方法違法而得撤銷
乙股東會「追認甲股東會所改選董監事決議」議案在形式上雖為討論事項,但因為事涉「A公司董監改選」,所以實質上應屬選舉事項,須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以「累積投票制」辦理,而非以「普通決議」多數決為之,因此,乙股東會「追認甲股東會所改選董監事決議」議案之決議方法違法,應得撤銷。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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