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本週對我來說是加盟週,趕電子報文章、趕契約,還有被客戶與朋友問加盟資訊揭露問題。其中有個問題這週被問三次:蕭律師,我們加盟總部開放加盟,是不是要給加盟者我們供應商名單? 疑問的根源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疑問,主要是因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加盟業主須揭露「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很多人看到這款規定「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就以為加盟業主(加盟總部)開放加盟,必須揭露指定的供應商名單。 解清疑惑第一步:從歷史來看 如果要看解清這個疑惑,第一步就必須看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的歷次修正,先前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7款是規定:「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供應條件相關事項(如指定之規格、供應商或承攬施工者名單)。」有寫到供應商或承攬施工者名單。後來修正後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7則規定「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有看到嗎?有注意到嗎?少了「供應商或承攬施工者名單」。 解清疑惑第二步:原規定的不合理 第二步就必須看看2014年的拙文「加盟行為規範的過與不及」, 文中提到當年公平會對某外帶飲料業者加盟行為的處分,處分理由之一即是該業者未以書面充分完整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及裝修工程廠商等名單」,不符加盟行為規範第3點,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違反,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以罰鍰。 該文提及:「在當今商業競爭環境下,要求餐飲業之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等於公開其關鍵原物料來源,潛在競爭者可以循相同途徑獲取原物料自行創立品牌,既存競爭者則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斷絕其關鍵原物料,或因此取得關鍵原物料推出相同產品。這樣的規範,對加盟業主是否過於嚴苛?如果已經揭露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數量,並事先告訴加盟者:如果你加盟我,這些原料不能亂買。為什麼還要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 如果一個老實的加盟總部如果乖乖地依照原規定揭露供應商名單,他很有可能就幫自己增加好幾個競爭對手。如果一個想自己創立一個外帶飲料總部,而不知道要有那些原物料、要找那些關鍵供應商,很簡單,去幾家加盟總部談加盟取得加盟資訊書就可以了。 結論:不用揭露供應商名單 講了這麼多,就是資訊揭露和締結契約目的與本質上就是不一樣,既然有意加盟者還沒有和加盟業主簽約,那為何加盟業主對於還沒有簽約的加盟者要把自己密藏的供應商名單拿出來呢?總之,結論就是不用揭露供應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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