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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股東會於同一議案「同時承認」數年度決算表冊案 (上)

13/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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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陳引超律師

公司能否於股東會以同一議案,請股東同時承認數個年度的決算表冊案?本篇先為案例說明及分析,下篇將整理相關判決:

案例摘要:
A公司召開股東會,將「承認A公司於X年度及Y年度決算表冊案」列為一議案,並經公司派股東以普通決議表決通過。市場派股東不服,欲挑戰此一決議效力。

案例爭點:
於同一議案,同時承認數個年度的決算表冊案,並經普通決議表決通過,是否適法?決議效力如何?

案例分析:
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而為保障全體股東之權益,非僅形式上賦予每一股份相等之表決權為已足,更應實質上以公平之方式實施決議,使每一股份於行使其表決權時,得自由表達其意思,不受不當之干擾或限制,否則即違背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每一股份表決權利平等之原則。如公司形式上雖符合每一股有一表決權,但實質上卻限制股東表達意見,影響表決之結果,其決議方式應認已違反股份平等原則。

A公司股東會所列議案「承認A公司於X年度及Y年度決算表冊案」,為一次、同時承認兩年度之決算表冊,也就是利用「包裹表決」,以一次多數決決議通過,如此,實質上已剝奪股東對個別年度之決算表冊內容進行討論及分別決議之權利,已違反股份平等原則,市場派股東得以決議方法違法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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