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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加盟總部沒收定金可能吃上公平會罰單

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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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在加盟實務上,如果加盟者與加盟業主相談甚歡,加盟業主通常會要求加盟者在簽約前先付一筆定金,或是在加盟展打著當場付定金即享加盟優惠,吸引加盟者前來。


加盟業主別以為沒收定金天經地義
加盟前付定金理所當然,加盟者付定金後不加盟了,加盟業主沒收定金似乎更是天經地義。
但根據作者執業經驗,加盟業主沒收定金可不一定是天經地義,可能還會讓加盟業主自己吃上公平會罰緩。

先看加盟定金可能的意義
先說定金的意義。我們一般所稱的定金,在法律上其實有許多意義,有所謂立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等等。加盟者所付的定金,究竟屬於哪一種,先看加盟業主與加盟者是如何約定。

觀察加盟實務,加盟者在成立加盟契約前交付定金,以擔保加盟契約之成立,通常是指立約定金。在認定加盟者交付定金是立約定金的情況下,司法實務認為,除非加盟業主與加盟者另有約定,應依其約定外,如果付定金之加盟者拒不成立加盟契約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之規定,則受定金之加盟業主就不用返還其定金。如受定金的加盟業主拒不成立主契約,即應加倍返還。

加盟定金還會涉及公平交易法

看到目前為止,加盟者付定金後不加盟了,加盟業主沒收定金於法有據呀。是的,加盟業主沒收定金根據民法規定於法有據,但根據公平交易法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沒收定金會不會出事,就看加盟業主有沒有在收定金前揭露加盟重要資訊。

我們先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再看該原則第3點:「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如果將加盟業主收定金這行為套用上面一長串規定,白話說就是:「如果加盟業主和加盟者書面約定不加盟不退定金,加盟業主必須在收定金10天前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如果沒有在收定金10天前揭露加盟重要資訊而沒收定金,就不符上述規定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加盟業主不要再把沒收加盟者定金當作理所當然,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收定金的行為而吃上公平會的罰單。雖然作者也認為如此規定不符實際,但公平會基於有些惡劣加盟業主會趁加盟者輕率無經驗而沒收定金,這樣規定倒是有些道理。

公平會處理原則留有操作空間
不過,該規定還是留有讓加盟業主操作的空間。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是規定:「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作者強調)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作者強調)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收定金不退要被認定為是預備加盟關係,必須是「簽訂文件」加上「約定沒收」。因此,如果沒有「簽訂文件」,或是加盟業主與加盟者沒有約定而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249條規定沒收定金,依照上述規定,就不該被認定為是預備加盟關係,也就不用在收定金前10天揭露加盟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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