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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老爸留下八千萬遺產,老媽和子女如何降低要繳的遺產稅?

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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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老王往生時留有價值八千多萬的土地,繼承人有老婆和四名子女。繼承人們聽到遺產土地價值八千多萬,想到可能要繳的遺產稅很高都腿軟了,有沒有什麼可以降低要繳的遺產稅?

由於遺產稅要繳多少,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的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來算要繳多少遺產稅。如果能降低遺產總額或遺產淨額,增加免稅額與扣除額,就可以減少要繳的遺產稅。

被繼承人有配偶時一定要知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的話,一定要知道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以降低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進而減少要繳的遺產稅。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老王往生後,老王的老婆可以依照民法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分配財產價值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只是要記得,不是所有婚後財產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例如老王往生後,其於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8000萬元,老王老婆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200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39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8000萬-200萬)÷2】,且該3900萬元金額可以自老王遺產總額中扣除。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別忘記一件事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上述規定,講白了就是被繼承人配偶如老王老婆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一年內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例如土地登記謄本),送交國稅局備查。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辦好,也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國稅局核准展延給付期限。如果一年到了至仍未給付或遺產財產,未給付部分將須補繳遺產稅以外,還會加計利息,必須注意!

參考函釋:
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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