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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車禍可以請求項目與調解應注意事項

1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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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陳盈法務撰寫
阮皇運律師審訂


案例事實

A騎車行經路口時不慎與過馬路的行人B發生小擦撞,行人因此跌倒受傷。嗣後於雙方調解時,B的家人一到場即聲稱因為要照顧受傷的B而無法工作,要求A必須負擔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還有醫療費用及精神賠償金等等,開口要求100萬元的賠償金,並表明今天若不依其主張金額和解,就對A提告等語。A因無相關經驗,不知對方所開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又害怕官司纏身遂當場同意和解並簽下調解書,事後卻為承諾賠償其無力負擔之高額賠償金一事懊悔不已。究竟車禍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項目有哪些?車禍調解時,應注意哪些事項呢?

常見的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般損害可分為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其中,財產上的損害又以有無體傷,分為因體傷而衍生之損失,及與體傷無關之損失。

因體傷而衍生之損失常見的項目包含醫療費、看護費(不以付費聘請看護為必要,家人看護亦可)、交通費、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等;與體傷無關之損失,主要為財物毀損所衍生之損失,例如車輛維修費用、手機毀損之賠償等。就上開損害項目受害者於訴訟上請求時均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損害的存在及金額,其常見之舉證方式例如:
  • 以醫院出具之費用收據,作為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
  • 以醫院開立且載明病患需人看護及看護期間之診斷證明書,以為請求看護費之依據;
  • 車禍是否造成受害者失能及失能對於受害者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實務上多以醫學中心之鑑定報告為準,故多半於起訴後以鑑定方式舉證;
  • 以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證明(記載需休養之期間)及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作為請求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之證據;
  • 車輛毀損時,可提出車輛受損照片及維修廠或車行之估價單,請求維修費用。

此外,非財產上損害即俗稱之慰撫金,有關慰撫金之賠償金額不一,法院於實務判決時常以雙方之身分地位、加害程度、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作為慰撫金數額核定之依據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要旨參照)。

調解應注意哪些事項?

因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之調解案件,一經調解成立,其調解書或調解筆錄具有與法院判決同一之效力,基本上調解後是沒有反悔餘地的,是於調解時,雙方務必要注意調解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千萬不要只是因為不想進入訴訟而貿然和解。

因調解成立時多會載明斷尾條款(即指雙方就該次車禍事件之請求權均拋棄,未來不得再為請求),故車禍受害者於調解時應確認其損害項目及金額是否已完足,以免調解後無法再向肇事者求償。

若為車禍肇事者,其故應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仍宜儘量要求受害者就其請求項目盡量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計算基礎,以供自身即調解委員審酌請求金額之確實性及合理性或說出來的金額符合一般生活知識經驗。

回歸本文案例事實,A基於逃避現況之鴕鳥心態,僅因缺乏經驗且恐懼訴訟,即對於B之和解方案全盤接受並簽署調解書,雖可逃避一時,卻殊為不智,蓋以,若調解時A有委任具相關經驗之律師到場,律師可協助其確認合理之賠償金額,甚至與B協商爭取更低之和解金;縱使當下未能成立調解,於後續之車禍過失傷害之刑事追訴及民事賠償等訴訟程序中,律師仍可協助A爭取緩刑之機會及合理之賠償金,實好過於A輕率和解而承擔其無力負擔之高額賠償金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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