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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就一定成立幫助詐欺罪嗎?

6/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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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陳盈​法務撰寫
阮皇運律師審訂


近年來,不時聽聞有民眾因誤信貸款廣告,為能成功貸得款項,而依業者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最終卻遭檢調單位以幫助詐欺,甚至是詐騙犯罪組織成員等罪嫌移送法辦,為何如此,讓我們為您說明:

一、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不僅使其可藉此收取贓款,並成為金流斷點,導致犯罪查緝困難,客觀上即有構成幫助詐欺罪之可能

刑法上的幫助犯,是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由於行為人提供帳戶將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幕後主使者,行為人正是幫助了詐騙集團得以利用該金融帳戶做為人頭帳戶而騙取他人財物。即便客觀上沒想到會被當成人頭帳戶,仍然會被認為怎可輕易將自身金融帳戶交付不認識的人而被偵辦。

二、只要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就一定成立幫助詐欺罪? 不是喔!

在幫助詐欺的案件中,常常可以看見檢警偵訊時詢問:「你是不是覺得只要能拿到錢,就算帳戶被拿去亂用也無所謂?」、「你是不是覺得有風險,但是因為可以拿到錢所以還是想試試看?」,可知,幫助詐欺仍然需要行為人存在主觀犯意,但此犯意並不需要達到明知犯罪之程度,只需要有不確定故意即可。
所謂的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因此,若於行為時已預見所提供之帳戶有遭濫用之可能,卻因一時急迫,於未有正當理由可以相信無此疑慮之情況下,輕率地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第三人,實務上檢警,甚至是法官常會認其存在即使帳戶真的遭濫用作為詐騙犯罪之工具也無所謂之主觀故意,進而認定其構成幫助詐欺之犯罪。

以下述僅提供二件因交付金融帳戶而被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但判決結果迥異之法院刑事判決: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況被告於同日亦傳訊予先前『陳專員』,內容為『麻煩回電,謝謝』等語。倘若被告對於詐騙一事早有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又何需在得知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後,積極聯繫銀行掛失帳戶,並要求『陳專員』回電說明?堪認被告稱其並無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尚非無據。…被告因而相信『陳專員』所稱待對保時再說明還款方式、貸款利率等語,而對貸款細節未能清楚了解,與常情無違,故斷難以被告疏於注意之情即遽認其具有幫助詐欺犯罪之認知與容任。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22號刑事判決:「…被告在遭玉山銀行拒絕貸款後…聽聞『王志華』表示可包裝處理云云,任其以製造虛假金流之方式而求順利取得貸款,參以被告在自稱『王志華』之成年男子要求『郵局提款卡』時,亦復稱『為什麼要卡片啊』,足見被告對提供帳戶、提款卡貸款亦有疑慮,是被告在客觀應已可預見王志華所為並非合法,極可能從事與財產犯罪有關之非法行為,乃竟仍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等,可以推斷,被告有縱發生遭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亦在所不惜,亦即不違背本意予以交付帳戶資料,具有幫助詐欺分子為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
觀諸上開法院判決可知,兩案被告均係提供金融帳戶申辦貸款而遭詐騙集團騙取帳戶資料作為犯罪工具,案情大同小異,惟有罪、無罪之認定均在於是否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對此,因法院無從探知個人之主觀想法,只能從個案被告於提供帳戶前後與詐騙集團間之溝通情狀來判斷,惟法院也不是多啦ㄟ夢,有時光機可以回到過去旁觀全程,而只能依個案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對於案情之陳述及所能提出之對話紀錄。

然而,許多民眾到案說明或出庭應訊時,多陷於驚懼不安當中,對於事實發生之順序、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當時之心路歷程等,常常與其事後獲悉之資訊或想法混淆,甚至是遭檢警誘導回答,導致法官最終因受此等與事實有所出入之事證誤導而將其定罪,甚為冤枉。

承上,我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為避免查緝,詐騙集團不僅內部分工嚴謹,更將魔爪伸向經濟困窘之民眾,利用該等民眾因學識不高、急需資金而容易輕信他人之特性,於網路、社群軟體或報章雜誌上刊登貸款廣告,偽裝為金融機構人員,以可協助製作假金流美化帳戶,信用差亦可核貸等話術,騙取民眾之金融帳戶供其接收詐騙被害人款項之用。

許多人往往因需錢孔急,誤信彼等為正當業者而配合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最後不僅沒有取得救急之貸款資金,反而還涉入幫助詐欺之犯罪,甚至須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成為最大之受害者,實在得不償失,謹此呼籲民眾非有必要,切勿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自己以外之人使用,以免無端惹禍上身,蓋事實上的清白並非無罪判決之保證,倘不幸涉案,千萬不要掉以輕心,除了應清楚回憶事實經過,沉著應對外,並應於第一時間尋求律師之專業法律協助,以免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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