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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開會場所不明的股東會 (上)

20/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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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陳引超律師

若未明示股東會開會場所,造成股東不得其門而入,對股東會決議效力有何影響?本篇先為案例說明及分析,下篇將整理相關判決:

案例摘要:
A公司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記載開會地點為甲廠區,並附上地址。開會當天,B股東抵達甲廠區,驚覺廠區占地甚廣,且有建物數棟,搞不清楚會場究竟在哪,更奇怪的是,現場員工對開會場所的確切位置均不回應,最終B股東無奈而返。

案例爭點:
股東會開會場所不明,造成股東無法與會,是否影響股東會決議效力?

案例分析:
經濟部57年9月9日商字31763號函謂:「查公司股東會舉行地點,公司法並無規定,如章程亦無特別規定者,可自由選擇適當地點召開股東會,惟公司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自應使全體股東皆有參與審議機會,如股東對股東會之召集程序認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重點即在於股東會「應使全體股東皆有參與審議機會」。

A公司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雖有記載股東會開會地點為甲廠區,並附上地址,但是甲廠區面積廣,建築物又多,如果要便利股東抵達會場,A公司應進一步載明是在甲廠區哪一棟建物的哪一個會議室開會,或是在甲廠區設置明確指示牌、安排工作人員為股東指引等等,否則即有刻意妨礙B股東參與股東會,剝奪B股東參與審議之嫌,因此B股東得以該次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為由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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