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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一定要其他共有人蓋章嗎

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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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實務上常見一筆農地許多人共有,但共有時因農地大小事吵架而感情不好。當其中一位共有人死亡後,繼承人為減少遺產稅需要申請農用證明,因為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需要共有人蓋章,結果其他伯叔輩的共有人因為上一代恩怨拒絕蓋章,這時候該怎麼辦?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一定要其他共有人蓋章嗎?

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規定,共有人就共有農地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需要下列文件之一:

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二、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
三、如果無法找到其他共有人、共有人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形,共有人得檢附民法第820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看這條規定,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都需要共有人配合簽署。但是,如果共有人因為恩怨不願簽署時,該怎麼辦?

請注意,上述聲請農用證明的必需文件之一有個「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這時候就必須了解什麼是「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依照農委會函釋,所謂「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目前實例有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地政事務所法院複丈成果圖」。如果共有人可以提出「地政事務所法院複丈成果圖」,並且可以認定為行政機關所出具,特別是證明各共有分管區位亦具足夠證據力,則行政機關可以經踐行行政程序法之相關程序規定,來認定「地政事務所法院複丈成果圖」屬於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

參考函釋:
農企字第10302036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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