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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辱罵網路上的虛擬帳號或化名可成立公然侮辱嗎?

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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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王瑋瑄​法務撰寫
陳引超律師審訂


案例事實

甲為某外國歌手的粉絲,平日喜歡在匿名網路論壇上以ID名稱qwerty與其他論壇使用者一同討論該外國歌手的相關資訊,未料某天甲上論壇上交流時,無端遭受ID名為vousetessbelle的使用者攻擊,其不久後更直接對甲出言謾罵「垃圾人qwerty」、「髒東西qwerty」 等語,甲揚言欲對vousetessbelle提出告訴,卻反遭譏「沒有人知道你本人是誰,根本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但,真是這樣嗎?


法律規定

先介紹一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在一個公開、其他人也能見聞的場合以抽象用語(例如垃圾人、髒東西)謾罵或嘲弄他人,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足以貶抑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之。

在現實生活中,被侮辱的人「是誰」不難特定,但在網路世界中就值得討論一下了,因為網路使用者大多是以「虛擬帳號或化名」來表彰自己、與人交流,而其他人認的也是這個虛擬帳號(我知道網路論壇上的qwerty,但我不知道他/她真實的姓名),甚至網路使用者可能形塑出一個與現實生活截然不同的虛擬人格及名聲。那麼,辱罵虛擬帳號或化名,是否有損「使用者」的名譽而成立犯罪呢?

法院怎麼看

有實務見解認為刑法原則上僅保護現實世界的名譽,因此,除非虛擬帳號能與現實身分連結,或可以藉由其他資訊進而知悉該虛擬帳號背後的現實身分,辱罵者才有構成公然侮辱的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37號判決認為:「按公然侮辱罪係在保障個人經由第三人對其在社會上之評價、地位、人格、名譽等不被貶抑,則該個人自應為參與社會活動之其他第三人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始符合該罪之規範目的。經查,「創世破曉」遊戲玩家,固需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門號等資料註冊,然註冊之玩家參與該遊戲時,均非以真實姓名,而係以暱稱、虛擬人物圖像對外顯示,並無任何資訊可資連接至玩家個人之真實身分,而此登錄之個人資料亦非對外公開之資料,一般網路遊戲參與者更無調取查閱權限或管道,自難知悉「虎弟」之個人資料。則在欠缺其他個人資料、特徵輔助下,本件遊戲參與者並無從分辨、得知或推敲「虎弟」真實身分係屬何人……則一般人及「創世破曉」遊戲之玩家,均難以知悉被告所為上開貶抑他人社會上評價、地位、人格、名譽之言語,係在指涉本件告訴人。」(相似見解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60號判決)。

不過,另有實務見解採取不同觀點,認為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的人格形貌,均是由同一現實世界之主體所展現,因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認為:「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在不同之生活場域,個人扮演不同角色,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相似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判決)。

 綜合以上,辱罵者成罪與否,或許尚有辯論空間,惟發言之際拿捏分寸,莫逞一時口舌,厥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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