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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酒駕知多少:要啟動引擎才算駕駛嗎?

14/11/2019

8 評論

 
圖片
邱昱誠實習律師撰寫
陳引超律師審訂


酒駕,頭痛的社會問題,一旦發生,往往造成又一個家庭的破碎,著實令人憤慨。杜絕酒駕歪風,有賴政府努力、百姓遵法守令,我們則來聊聊法律上的規定。

酒駕行為於我國事涉刑責,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說白話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如果酒測值達標,或有其他客觀情事可認為此人不能安全駕駛時,就有成立犯罪之虞。不過,司法實務針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如何闡述呢?即是本文所要探討者。

首先,「動力交通工具」的定義較無爭議,是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以內燃機(引擎)或電力馬達等機械設備產生動力,推動該交通工具使之移動者,與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有別。吾等日常生活一般常見的汽、機車即屬之,不難理解。

酒駕的「駕駛」是指?

然而「駕駛」的定義,司法實務即有不同看法,可參考兩則判決摘要: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2號判決認為:「應兼指『駕馭』、『行駛』之謂,即應以行為人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並使其運動、行進為構成要件,是以倘僅對動力交通工具有所『駕馭』,而未以之行進,例如單純發動引擎後佇留該動力交通工具,仍非得認與『駕駛』相符。亦即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要與『駕駛』行為相符。」
  2.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判決認為:「係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起始移動於道路上之情形,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本即屬之,且即使未啟動引擎或馬達,而係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暫時停止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

法院對於何謂駕駛有不同看法

由上可知,司法實務對於「駕駛」有廣、狹見解,採狹義見解者,認為未啟動引擎非屬駕駛,應是考量動力、非動力交通工具二者之危險性區別關鍵在於機械力運作與否,並確立動力交通工具之移動能力,係源於自身所配備的動力供給裝置,以與人力、獸力做出區隔;採廣義見解者,認為未啟動引擎仍屬駕駛,應是考量行為人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基於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順暢運作之立法意旨而為解釋。

司法實務上開兩種觀點,均能成理,而另一方面,基於維護人民對於處罰之可預見性,對於「駕駛」是否如同「公務員」、「重傷害」等名詞於我國刑法第10條定明,有賴立法者再事研議。
​

8 評論
趙律師
18/11/2019 18:38:31

不錯,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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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維
18/11/2019 18:44:35

很實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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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安
18/11/2019 18:49:10

請問如何委任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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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母艦
18/11/2019 18:49:58

這篇對酒駕分析的非常深入,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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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安
18/11/2019 18:53:07

太實用!學到好多 感謝邱律師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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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民
18/11/2019 18:56:21

最近我原住民的好朋友被檢察官起訴,想請問要如何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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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先生
18/11/2019 19:26:01

讚!比以前諮詢的律師專業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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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過宇
18/11/2019 20:04:44

寫得真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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