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今年以來有個問題常被問起,有趣的是,詢問者大概可以分成截然不同的二類,一類是想前進海外開放加盟的加盟總部(加盟業主),另一類是想在台灣開放加盟的初創加盟總部,但他們都問相同的問題。 他們共通的問題是:商標授權契約和加盟契約有什麼不一樣?我們可以不簽加盟契約改簽商標授權契約,避免受到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的規範(或美國加盟規範)?我們改簽商標授權契約來開放加盟,是不是就不用遵循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的規範(或澳門、馬來西亞加盟規範)? 簡單來說,簽加盟契約一定包括商標授權,但是簽商標授權契約會不會被認定為是加盟契約,要看二個地方。 首先,如果一個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包含了協助或指導被授權人經營特定門市或店舖,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定義,就可能將這商標授權契約認定為加盟經營關係。 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所謂加盟經營關係,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當一個授權人授權商標給被授權人,又協助或指導經營,就可以被認定為加盟。 再者,如果一個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包含了品質控管條款或行為,而且控管程度很高時,參照美國加盟法律實務,就可能將這商標授權契約認定為加盟經營關係。 美國加盟法律實務上有發展幾個參考指標,如果商標授權契約包括以下幾個指標,就可能被歸類為加盟契約:
當一個商標授權契約符合上面二個地方,就可能被認定為加盟契約,在國內必須遵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在美國就必須遵循Franchise Rule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必須花費更多法規遵循成本。 進階參考資料: 透視國外加盟法規 便利商店加盟契約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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