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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如果加盟總部的商標不是自己的

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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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一般加盟總部(加盟業主)的商標都是加盟業主依商標法去註冊,但是,實務上還是會看到加盟總部的商標不是自己的,可能是創辦人在成立公司前就註冊,或者經品牌公司授權使用而開展加盟。在加盟業主的商標不是自己的情況下,加盟業主有二件事情必須注意。

事先告知加盟者商標授權源頭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所謂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加盟最重要的就是商標授權加盟店使用。既然最重要的是商標授權使用,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加盟業主必須在加盟前說明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因此,如果加盟業主授權的商標不是自己的,應該事先告知加盟者,讓加盟者加盟前心裡有個底知道:這商標不是加盟總部的,有最原始授權的人之後有可能不授權加盟總部使用,進而導致我不能使用。

如果沒有事先告知可能的後果

沒有事先告知的後果,首先是未依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充分完全揭露,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其次,如果接到原始授權人函知停止使用其商標,在未獲進一步授權前,加盟業主應不得再授權加盟者使用,加盟業主未另取得其授權前,又沒有告知上情,即與加盟者訂約,授權加盟者使用該商標,可能有侵權行為責任與成立民法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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