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雖然台灣發展加盟模式已經好多年,但不少加盟總部還是不清楚加盟金與權利金的意義與安排,總會看到有加盟契約收一筆加盟金,然後裝潢設備支出、教育訓練費和商標授權費通通包在加盟金裡。 加盟總部可以一開始一次收一筆錢,好像不錯,但如果發生終止與返還加盟金訴訟時,就必須吐回部分款項。與其如此,不如先做好加盟金與權利金的安排。 對於加盟金,就把它當作簽約時給付且約定不可退還的簽約金。而權利金則是每月、每季或每年按時繳納的授權費。如此安排幾個好處,第一,當返還加盟金訴訟時,就不用退還加盟金中包括權利金的部分。第二,先收一次加盟金和後續按時收權利金,對於加盟總部和加盟者的風險承擔是個折衷的安排。 權利金大致上有兩種收法,一種是固定金額,例如每月收五千元;另一種是比例制,例如營收、毛利或淨利的百分之五。前者優點是不用去算和查核加盟店的帳目,缺點是當加盟店大賺錢時就少收不少。 而權利金比例制也有優缺點,但更需要注意的是比例制必須約定加盟總部有查帳權限,加盟者有誠實繳納與陳報義務等等,還要約定遲延利息等,這些另寫文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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