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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加盟契約條款可以主張無效嗎?

21/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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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便利商店加盟契約多由加盟業主預先擬定再交給加盟者審閱,如果加盟者簽約時沒有發現不利己之約定,也沒發現顯然不公平的契約條款,等到與加盟業主吵到法院時才知道,
加盟店或加盟者可以向法官主張民法第247條之1附合契約規定,主張該契約條款無效嗎?

對於便利商店加盟者或加盟店而言,因為依民法第247條之1可以主張契約條款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可以說是加盟者或加盟店對便利商店加盟業主訴訟時最強力武器之一。該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至於便利商店加盟契約是否屬附合契約? 便利商店加盟契約特定條款能否依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而為無效?相關實務見解歷程整理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267號判決,肯定
該判決理由為:「上訴人為經營便利商店連鎖加盟體系之企業,被上訴人則為個人經營之獨資商號,兩造於締結系爭加盟契約,被上訴人自屬經濟弱勢之一方,此與兩造於締約後應如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方式無涉,即被上訴人並不可能因此於締約前取得較優之經濟地位,而與上訴人磋商較佳之經營條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233號判決,肯定
該判決理由為:「兩造於締結系爭契約時,原告自屬經濟弱勢之一方,又被告統一超商在全臺灣之委託加盟店數為1823間,有被告統一超商提出加盟模式統計表可憑,被告統一超商卻無法提出經由與委託加盟業主磋商成立之加盟契約,可知加盟主並不可能於締約前取得較優之經濟地位,而與被告統一超商磋商較佳之經營條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4220號判決,否定
該判決理由為:「原告為一獨資商號,當有相當之經濟上能力,尚難遽認其為經濟之弱者,且對於系爭加盟契約之條款,並無事證可認原告亦無所不及知或無法與被告磋商變更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3082號判決,否定
該判決理由為:「以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當時,並非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且原告並非一般弱勢消費者,而係具有相當資力與經驗之商業經營者,對於系爭契約所列加盟條件有能力分析利弊得失,並與其他加盟業者條款互為比較,再討論契約內容以簽約。」

觀察實務變遷,近年有認為便利商店加盟契約不得適用附合契約理論與規定之趨勢,大概基於幾項理由:首先,加盟者於簽訂便利商店加盟契約前本得多加比較及選擇。再者,如果加盟店是獨資商號、公司等商業組織,當有相當之經濟上能力,很難直接認為其為經濟之弱者。其次,加盟者對於加盟契約之條款,並無事證可以認為無所不及知或無法與加盟業主磋商變更之餘地。最後,加盟業主收取加盟金,既係傳授管理技術、商譽之對價,亦無明顯失衡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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