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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移轉商標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2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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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這個問題其實不是商標法問題,而是公司法問題。

公司移轉商標權必須注意公司法第185條規定

首先,一家公司去申請註冊商標,在註冊公告當日起,這家公司就取得商標權。商標權和一般財產權一樣,具有經濟價值,是可以買賣與移轉的。在這樣認識下,商標權就是公司的財產,如果公司想買賣或移轉這個商標(商標權),就必須依公司法相關規定。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依照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如果一個商標(商標權)是公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那麼公司想要買賣或移轉商標,就必須經過董事會決議提案及股東會特別決議。

商標是否屬公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必須個案判斷
​

  目前法院實務大致上有二種判斷:
  • 如果一家公司是以製造、買賣產品為主要業務,而其產品均使用特定商標,如果將這商標轉讓給其他公司,將無法繼續使用該商標製造販賣,足以影響公司所事業之不能成就,屬於公司主要財產。公司要移轉商標,必須經過公司董事會決議提案及股東會特別決議,才可以移轉該商標(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度 智上易 字第 2 號 判決)。
  • 如果一個商標移轉後,對公司營運沒有很重大影響,不致使公司必須停止營業或影響事業不能成就,那麼這個商標就不算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公司想要移轉這個商標,不用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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