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所謂加盟,簡單說就是二個重點,第一個是加盟總部(加盟業主)授權商標給加盟店(加盟者),第二個是加盟總部傳授或授權經營技術給加盟店。就後者而言,加盟總部最擔心傳授的技術或機密外洩,因此常詢問律師關於加盟契約保密條款的問題,本文先說明最基本的三個問題。 保密條款的秘密要不要等同營業秘密? 很多人都一樣保密條款要保守的秘密,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祕密。其實不用,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加盟契約所約定的保密義務,不用等同於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 例如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判決:「企業於經營活動中,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另以保密契約約定接觸者之保密義務,自無不可,而其所約定應遵守之保密義務,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無須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應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 要求簽保密條款算不算營業秘密法規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措施,所謂保密措施常見有密碼登入才能查看、設置防火牆、鎖在保險櫃裡等等,就常有加盟總部問:我和加盟店簽訂保密契約(保密條款)算不算有做保密措施?有法院認為簽保密契約就算適當的保密措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2 年上字第 39 號判決:「被上訴人所獲悉之上揭資訊,自有其秘密性,且具經濟上價值,且上訴人亦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同意書,資為適當之保密措施,職是,難謂上揭資訊非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 只要寫了保密條款就有效嗎? 如前面所舉的判決,加盟契約的保密條款要有效,還是要具備明確性和合理性。還有,如果該保密條款顯然過於偏向加盟總部而明顯不公平,可能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附合契約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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