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I PARTNERS LAW FIRM
  • 最新訊息
    • 歷史訊息
  • 關於拓威
  • 專業團隊
    • 陳引超律師
    • 阮皇運律師
    • 蕭富庭律師
    • 許家華律師
    • 施佳鑽律師
  • 專業實績
  • 案例經驗
  • 聯絡我們
    • 人才招募

案例經驗

股份分割是什麼?怎麼做呢?

15/9/2020

0 評論

 
圖片
蕭富庭律師

根據財訊雜誌2020年9月9日報導:「封裝材料及設備通路商長華電材,在今年6月19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將原有的股票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1元,公司資本額則維持6.388億元,因此,發行股數由原來的6388萬股增加至6.388億股,亦即流通在外股數變為原來的10倍。」

如此降低股票面額與增加流通股數,實務上稱之為「股份分割」,是將一股份分割成較多的股份,例如一股分割為十股,股東所持股份將按此比例增加。主要目的在於降低每股股價來增加投資人的投資意願。

例如財信傳媒謝金河董事長曾建議:「大立光接近4000元股價,對多數小額投資人來說,實在很吃力,也許今年大立光營運遇瓶頸,似乎到了尋找新定位的關鍵時刻。最近在美國股市流行的股票分割遊戲,從蘋果到特斯拉一宣布分割,股價都造成大漲,也許大立光也可以想想如何把股本變大,讓股價變得親民一些。」

須特別說明,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股份分割,至於實務上怎麼做呢?須看公司是面額股還是無面額股。

面額股的股份分割

實務上常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記載每股金額 10 元,假設該公司股份總數為 1000 股,章程所定資本額為10000 元。如果該公司預計將1000股分割為 10000股,在實收資本額不變動的情況下,面額應由10元調降為1元。

這時候每股金額從10元調降為1元,需要變更章程上的每股金額,就必須依公司法第 277 條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來變更章程上關於每股金額的規定。講白了,面額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分割股份,就是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提高章程上記載的股份總數及降低每股金額來達成。

無面額股的股份分割

無面額股的股份分割可以參考經濟部商業司107年5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411820號解釋:「股份分割一節,閉鎖性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特性即在於募資靈活並具有彈性,是以,在不變更公司實收資本額之情形下,按股東持有股數比例增加或減少股份,尚無不可,惟增加之股份數,如涉及修章增加股份總數,應併同辦理修章。倘股東或債權人之權利受有侵害,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由於無面額股沒有每股金額的問題,故無面額股不是透過降低章程每股金額達到股份分割的目的,而是交由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在不變動實收股本下,按股東持股比例增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後 20 日內,寄送通知予股東。

0 評論

公司移轉商標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24/2/2020

0 評論

 
圖片
蕭富庭律師

這個問題其實不是商標法問題,而是公司法問題。

公司移轉商標權必須注意公司法第185條規定

首先,一家公司去申請註冊商標,在註冊公告當日起,這家公司就取得商標權。商標權和一般財產權一樣,具有經濟價值,是可以買賣與移轉的。在這樣認識下,商標權就是公司的財產,如果公司想買賣或移轉這個商標(商標權),就必須依公司法相關規定。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依照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如果一個商標(商標權)是公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那麼公司想要買賣或移轉商標,就必須經過董事會決議提案及股東會特別決議。

商標是否屬公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必須個案判斷
​

  目前法院實務大致上有二種判斷:
  • 如果一家公司是以製造、買賣產品為主要業務,而其產品均使用特定商標,如果將這商標轉讓給其他公司,將無法繼續使用該商標製造販賣,足以影響公司所事業之不能成就,屬於公司主要財產。公司要移轉商標,必須經過公司董事會決議提案及股東會特別決議,才可以移轉該商標(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度 智上易 字第 2 號 判決)。
  • 如果一個商標移轉後,對公司營運沒有很重大影響,不致使公司必須停止營業或影響事業不能成就,那麼這個商標就不算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公司想要移轉這個商標,不用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0 評論

從台南小吃店看家族式經營的危機與轉機

30/1/2018

0 評論

 
圖片
許家華律師

臺南有許多傳承數十年的知名小吃,從爺爺輩蓽路藍縷的經營,父執輩克紹箕裘的傳承香火,乃至子孫輩的開枝散葉、發揚光大。早期傳統家庭三代同堂,一家子人多,可以家族分工經營小吃店,小吃店有賺錢就吃大鍋飯,隨著三合院住宅變遷到集合式住宅,親戚分家成小家庭反而變成常態,生活互動產生距離,關係就日漸生疏了,
接班人是否仍能以家族式經營小吃店維持原汁原味,還是要趁機改頭換面組織化,屢屢面臨考驗。舉臺南某知名擔仔麵為例,雖創始百年之久,但親戚彼此為了確認誰是創始總店,而發生商標爭議,反而錯過組織轉型、共創大局的時機。基本上,老字號的小吃店在多代經營累積成長的過程中,有三個家族式經營遲早必須面對的議題:

1. 商標與事業體名稱應盡早規劃註冊
家族式經營在第一代同居共財的理念下,家人胼手胝足的打拚,老闆和員工的概念常和家族觀念融合,「親戚賣計較」下,對於誰是創辦人通常不那麼計較,而法律上只關心誰是「負責人」或「納稅義務人」作為代表事業體負責或納稅的依據,並未將「創辦人」一詞明文納入法律規範之中。

簡言之,除非創始團隊透過合約約束彼此使用「創辦人」的稱謂,否則家族第一代交棒至第二代、第三代,就會產生誰是「創辦人」、「正宗」、「第一家」等爭執。

唯一解決之道,就是盡早將最足以識別家族事業的文字或圖形(例如店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若行有餘力,尚可將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網域及公司名稱一併收歸家族所有,以免商標、網域遭不肖人士搶註,耕耘有成的標幟拱手讓人,間接造成未來事業發展的絆腳石。

2. 直營或加盟的兩難
當家族式經營的小吃店越來越有聲有色,產品供不應求,為了提高總營收並打響知名度,直營店能增加總店的營收空間,但考量到不同地域市場接受度的風險,開放加盟店降低開拓市場的風險,增加商品能見度,又能收取商標授權金,亦不失為一個經營策略。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直營店面的後場人員通常是從在總店歷練過的職員派駐,始能維持總店的餐點品質。如果加盟店要重現原商品水準,總店就要提供相當時數的教育訓練,甚至要派資深職員到場手把手的引領,才不至於「走味」影響總店聲譽。另個問題是,加盟店一旦學會總店商品流程的眉眉角角,就有自立門戶的能力,甚至脫離加盟店後成為總店的競爭對手,這就是總店經營策略要選擇直營或是加盟的兩難。

身為小吃店的經營者,如何適度的將配方及原料來源保密又能兼顧加盟店需求,這是一門學問。例如將產品調味料配方掌握在總店核心幹部手中,僅在特定工廠生產調味料,再將其配送至加盟店,除了能提升加盟店為取得關鍵調味料而維持加盟關係的誘因,也降低加盟店重現總店風味的技術門檻。又或是總店透過與供應商訂定長期供應契約,即能以較低價位取得品質良好的原物料,亦能作為拉攏加盟店的誘因。

3. 封閉或開放的組織選擇
生意興隆的小吃店初期多為獨資或合夥,成長過程面臨上述難關的同時,也伴隨著組織結構轉型問題。舉例來說,總店發生消費者糾紛或是違反合約,獨資或合夥是負無上限的賠償責任,在事業體規模開始蓬勃發展時,管理階層對於風險控管往往顯得鞭長莫及,萬一風險發生,家族事業或有可能毀於一旦。

倘若要維持家族式經營的風格進行風險控管,可以考慮將原先獨資或合夥的組織型態,另行設立有限公司或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近期開放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細緻的調整股份轉讓限制及股東表決權內容,例如創辦人或負責人可以將特定人事或議案的否決權設計成特別股放在自己身上,再搭配股東協議的簽署,對於家族事業的鞏固經營,會有莫大的幫助。即便是未來要向不特定民眾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亦可劃分事業部門另行設立公司。一來讓外部投資人針對有興趣的事業部門進行投資,二來藉由交叉持股的方式穩定經營權,即可在家族事業與資金需求取得平衡。

事實上,事業體成長過程維持家族式經營的法律規劃並不甚難,難是難在組織變革中,會需要以數值方式一刀切的呈現股份和權利所占百分比,家族成員們主觀感受分配不均,心中萌生相對剝削感,則彼此就容易產生紛爭;如果主事者顧及家族情誼,將股權平均分散在成員身上,短期內似乎風平浪靜,但在商業決策效率上容易延宕,有時會不利商場上瞬息萬變的生態。兩者取捨,孰重孰輕,箇中滋味,就留待有心變革者細細品嘗了。
0 評論

解任與再派任的傀儡遊戲

28/6/2017

0 評論

 

陳引超律師 蕭富庭律師

永豐金弊案爆發後,金管會可說是動作連連,其中最直指核心者,莫過於解除原董事長何壽川先生於永豐金控的董事職務。實際上,金管會並非第一次使出解除職務的殺手鐧,過去兆豐銀案、君安證券投顧案、第一金證券投信案均曾做出解除職務處分。

但是,解除董事職務就可以確保弊案不會再發生?董事不再是自己人?依照現行法人代表人董事制度運作,沒那麼容易!參照永豐金2017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何壽川先生是用法人股東上誼文化實業的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也就是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的:「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同樣的,剛請辭董事長的邱正雄先生,是以法人股東永豐餘投資控股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

如果只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還看不出問題在哪裡,必須接著看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關鍵在於第3項「隨時改派」的規定。

因此,依照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雖然金管會解除何先生的董事職務,但仍無法斷絕上誼文化實業改派「自己人」補足董事任期,問題依然存在。過去不乏董事長涉及弊案,經由公司法第27條的運作,董事長的配偶、子女或親人,毋庸再經股東會,搖身一變,成為董事長順利接班。

可是,要負責提出解決辦法的,不只有金管會,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與負責立法的立委諸公責無旁貸。公司法第27條第3項是我國獨步全球的規定,當初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再次召集股東會的繁瑣,經過長年累月的運作,成為我國政府與企業集團便利人事安排、隨時改派自己人的控制神器。

這樣的控制神器,卻造成許多問題。首先,擔任董事的自然人代表如果不想被更換,他應該是為所代表的法人股東行事,還是為任職的公司著想?如果一個非家族成員被法人股東推出當選董事,想安然做完董事任期,很難不成為背後法人股東或家族企業的傀儡。若對法人股東的指示有不同意見,除了先抗命後被換掉外,大概只剩以請辭董事職務明志,這也是為什麼外界一直質疑邱正雄先生是否為門神的理由之一。

再者,在董事選舉時,如果有投資人或小股東就是信賴選舉當時的董事候選人名單而投票,結果當選的董事做到一半被法人股東改派,這算不算對投資人或小股東的欺騙,或是食言失信的行為?這不是用避免再次召集股東會的繁瑣的理由可以解釋。
​
那麼,公司法第27條該何去何從呢?過去有學者疾呼整條刪除,但政府與企業集團用得十分上手,刪除整條已是不可能。退而求其次,能夠刪除公司法第27條第3項的控制神器,也是好事,但可以想見政府會說這樣無法有效控管公營事業,更別說立法院會過關。好吧,至少比照公司法民間修法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當自然人代表依法應負董事責任時,背後的政府或法人股東要同負責任,讓垂簾聽政者無所遁形。

邱正雄先生請辭董事長,外界對於永豐金新董事與新董事長名單,能否推出耳目一新的經營者,拭目以待。但是弊端的根源總是要解決,公司法第27條能否趁這次公司法修法一次解決,我們等著看。否則就是政府的不作為,造就財團的恣意妄為。

原文載於東森新聞雲
0 評論

    案例經驗

    在這裡,拓威法律事務所將我們的經驗、觀點、見解、評論與大家分享

    類別

    全部
    交通事故
    公司法
    公寓大廈
    公平交易法
    加盟
    勞動法
    商標
    強制執行法
    新南向
    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營業秘密
    經銷
    證券交易法
    跨國糾紛
    閉鎖性公司
    食品衛生安全

    RSS 訂閱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 
電話:(02)2325-3960 |傳真:02-2325-3961|服務信箱:service@powilaw.com
© POWI 2016
  • 最新訊息
    • 歷史訊息
  • 關於拓威
  • 專業團隊
    • 陳引超律師
    • 阮皇運律師
    • 蕭富庭律師
    • 許家華律師
    • 施佳鑽律師
  • 專業實績
  • 案例經驗
  • 聯絡我們
    • 人才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