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引超律師
案例摘要: A傳銷事業為刺激買氣,計畫於秋節期間舉辦商品促銷活動,遂擬定購買特定商品可享買3送2等優惠內容,準備向傳銷商宣傳週知。 案例爭點: A傳銷事業舉辦商品促銷活動前,是否要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案例分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而當所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時,也應依同法第7條事先向主管機關(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A傳銷事業的商品促銷活動將激勵所屬傳銷商銷售傳銷商品,以獲得贈品等額外經濟利益,所以商品促銷活動為「傳銷制度」之一;另外,購買特定商品可享買3送2的優惠,其組合商品的總價格與先前購買個別單品的總價格也有差異,所以應將組合商品視為「不同品項的商品」。因此,商品促銷活動實涉及「傳銷制度」及「商品品項」的變更,A傳銷事業於舉辦前應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避免受罰。 結語: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暨保護傳銷商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重視傳銷事業是否遵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完成報備,相關裁罰事件亦不勝枚舉,傳銷事業應當留意,建立合法制度以開拓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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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引超律師
Q:最相關的法規? A: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傳銷法)。 Q:多層次傳銷行為是想做就可以做嗎? A: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 Q:報備事項有哪些? A:規定於傳銷法第6條第1項,包含「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等。 Q:報備後就一勞永逸了嗎? A:不是,如果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了傳銷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的情況外,應事先再行報備。 Q:沒乖乖去報備會怎樣? A:會面臨罰鍰等行政處分。 Q:有人要加入傳銷事業成為傳銷商,只要口頭達成共識就可以嗎? A:不行,要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將契約正本一份交給傳銷商。 Q:可以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嗎? A:可以,但要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書面」允許。 Q:為加速壯大組織,可以於傳銷商成功招攬下線時給予招募獎金嗎? A:這種制度恐會違法,因為傳銷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應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非透過介紹他人參加以獲利。 Q:承上,如果被認為違法會怎樣? A:可能會蠻慘的,這涉及刑事責任。 Q:有沒有其他要特別叮嚀的? A:留意傳銷法第20至24條的「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規定,以及須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給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