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最近還是碰到台灣加盟總部授權外國公司在當地開展店鋪是簽技術移轉契約或區域代理契約,關於區域代理契約的問題已經寫過,而技術移轉契約本質上也不符台灣加盟總部授權外國公司的想法。 什麼是區域總加盟契約 那麼,當一個台灣加盟總部想要授權外國公司在當地開展店鋪(包括直營店與加盟店),到底應該簽什麼契約?答案是應該簽區域總加盟契約(Master Franchise Agreement)。而所謂區域總加盟契約,以澳洲加盟行為準則第4條定義,是指加盟總部授權次加盟總部的契約。而次加盟總部依澳洲加盟行為準則第4條定義,是指區域總加盟契約下的加盟商。 當一家外國公司,例如日本當地的公司和台灣珍奶總部簽定區域總加盟契約 (或簡稱區域加盟契約、區域發展契約),日本總加盟商(Master Franchisee)通常需支付台灣珍奶總部巨額的初期費用(加盟區)來取得開發與發展日本區域的權利,由區域總加盟商開設直營店與招募加盟者,也可以約定區域總加盟商可以再切割區域授權出去,並由區域總加盟商提供加盟者所有所有培訓和輔導。 區域總加盟契約的利弊 台灣總部進軍海外很喜歡採用區域總加盟契約,雖然他們簽的契約和想的常常不一樣,因為區域總加盟契約可以很快速進局海外,以及減少公司初期的投資風險。 區域總加盟契約的缺點,就是如果要鉅細靡遺規範台灣加盟總部與日本總加盟商的關係,就必須透過厚厚的契約來約定,但這樣必須耗費過多費用。此外,還有代理成本以及可能培養未來競爭對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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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2014年連鎖產業經營概況調查,2013年連鎖加盟總部的海外布局,最多企業於中國大陸拓展,其次是香港、日本、馬來西亞與新加坡。而近年不少外帶飲料業者於馬來西亞設立分店,例如快樂檸檬、珍煮丹等。 馬來西亞有加盟主管機關 對比我國推動連鎖加盟發展的是經濟部商業司、管理加盟秩序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而馬來西亞有專門管理加盟的主管機關,即連鎖加盟發展局 (Franchise Development Division),該局隸屬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及消費事務部 (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負責管理加盟交易,以及加盟業主在馬來西亞經營的註冊。 馬來西亞有加盟專法 與我國不同的是,馬來西亞有加盟專法,根據馬來西亞加盟法,只要該加盟事業會在或將在馬來西亞經營,都適用馬來西亞加盟法。 加盟業主(加盟總部)必須注意的是,馬來西亞加盟法規定,加盟業主、加盟店、外國加盟業主的加盟店均須申請註冊,並獲得主管機關批准,才可以在馬來西亞營運。這與我國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國開展加盟,無論是外國或我國加盟業主,只需要準備加盟契約書與加盟資訊揭露文件即可開展加盟,不用向經濟部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註冊或報備。 參考資料: 蕭富庭、郭昱伶、林業修,透視國外加盟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