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就社會團體是否辦理法人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為法人的差異為何?本文整理如下,至於社會團體是否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視社會團體未來發展規劃而評估: 內政部回答有無辦理法人登記之差異:
就法規、法院判決與內政部解釋,整理辦理法人登記後之差異:
內政部回答辦理法人登記之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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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Q: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可以和解嗎? A:一個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案件可能會產生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案件產生的民事案件可以和解,沒有問題。 Q:第三人可以加入簽和解契約嗎? A:和解不限法律關係的直接當事人,第三人也可以加入簽和解契約而本於同一個和解契約發生關係,之後也必須履約。 Q:和解契約可以公證嗎? A:當然可以公證,而且還要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果要賠錢的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請求賠償的那方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及和解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和解契約可以再約定違約金嗎? A:一般契約可以約定違約金,確保契約當事人履約,和解契約也是契約,當然可以約定違約金,確保和解的當事人履約且不違約。 Q:和解契約可以增加連帶保證人嗎? A:可以,督促簽和解契約的當事人好好履行和解契約。 Q:和解契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A:如果原本案件管轄法院在新竹,和解契約可以約定其他地方法院(例如台北)為管轄法院,避免住台北還要跑新竹,可以在和解契約寫:「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果真的因為和解契約上法院,法院會認為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蕭富庭律師
前陣子有客戶問:「為什麼要在加盟契約寫違約金?如果不寫,加盟者違約就不可以叫加盟者賠錢嗎?」 違約金的定義 這部分要從違約金的定義說起,所謂的違約金,依照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就是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的金額。當雙方簽有契約時,違約金就是約訂契約不履行時,不履行一方應支付的懲罰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 沒寫違約金與有寫的差別 了解違約金的定義後,先來說加盟契約沒寫違約金的情況,如果加盟契約沒寫違約金,當加盟者違反契約(不履行契約條款)下,加盟總部(加盟業主)除了要舉證加盟者違約外,還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加盟者違約受到的損害有多少。但是,如果加盟契約有寫違約金,當發生加盟者違約的情況,加盟總部只要舉證加盟者違約就可以直接訴請加盟者依照加盟契約給付違約金,不用再舉證自己的損害有多少。特別是在很多情況下,要舉證自己的損害有多少並不容易或耗費心力。 注意違約金有二種 須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除非契約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是屬於預定損害賠償額的違約金,例如加盟契約約定加盟者違約須給付五萬元違約金,在沒有特別是這個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的情況下,縱使加盟總部受到的損害是十萬元,也只能依照加盟契約請求五萬元違約金。所以,如果加盟總部希望的是強制加盟者履行加盟契約,認為違約金是一種強制罰的話,就必須在加盟契約特別寫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 加盟總部必須知道的二個結論 以上寫了這麼多,簡單來說就是二件事情:
陳盈法務撰寫
阮皇運律師審訂 案例事實 A騎車行經路口時不慎與過馬路的行人B發生小擦撞,行人因此跌倒受傷。嗣後於雙方調解時,B的家人一到場即聲稱因為要照顧受傷的B而無法工作,要求A必須負擔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還有醫療費用及精神賠償金等等,開口要求100萬元的賠償金,並表明今天若不依其主張金額和解,就對A提告等語。A因無相關經驗,不知對方所開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又害怕官司纏身遂當場同意和解並簽下調解書,事後卻為承諾賠償其無力負擔之高額賠償金一事懊悔不已。究竟車禍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項目有哪些?車禍調解時,應注意哪些事項呢? 常見的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般損害可分為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其中,財產上的損害又以有無體傷,分為因體傷而衍生之損失,及與體傷無關之損失。 因體傷而衍生之損失常見的項目包含醫療費、看護費(不以付費聘請看護為必要,家人看護亦可)、交通費、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等;與體傷無關之損失,主要為財物毀損所衍生之損失,例如車輛維修費用、手機毀損之賠償等。就上開損害項目受害者於訴訟上請求時均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損害的存在及金額,其常見之舉證方式例如:
此外,非財產上損害即俗稱之慰撫金,有關慰撫金之賠償金額不一,法院於實務判決時常以雙方之身分地位、加害程度、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作為慰撫金數額核定之依據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要旨參照)。 調解應注意哪些事項? 因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之調解案件,一經調解成立,其調解書或調解筆錄具有與法院判決同一之效力,基本上調解後是沒有反悔餘地的,是於調解時,雙方務必要注意調解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千萬不要只是因為不想進入訴訟而貿然和解。 因調解成立時多會載明斷尾條款(即指雙方就該次車禍事件之請求權均拋棄,未來不得再為請求),故車禍受害者於調解時應確認其損害項目及金額是否已完足,以免調解後無法再向肇事者求償。 若為車禍肇事者,其故應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仍宜儘量要求受害者就其請求項目盡量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計算基礎,以供自身即調解委員審酌請求金額之確實性及合理性或說出來的金額符合一般生活知識經驗。 回歸本文案例事實,A基於逃避現況之鴕鳥心態,僅因缺乏經驗且恐懼訴訟,即對於B之和解方案全盤接受並簽署調解書,雖可逃避一時,卻殊為不智,蓋以,若調解時A有委任具相關經驗之律師到場,律師可協助其確認合理之賠償金額,甚至與B協商爭取更低之和解金;縱使當下未能成立調解,於後續之車禍過失傷害之刑事追訴及民事賠償等訴訟程序中,律師仍可協助A爭取緩刑之機會及合理之賠償金,實好過於A輕率和解而承擔其無力負擔之高額賠償金之結果。 蕭富庭律師
問:什麼是意定監護? 答:簡單說,就是在自己神智清楚時,透過契約決定好監護人,自己決定神智不清受監護宣告時由誰照顧,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以及基於自己的意思與期待安排之後生活。 問:什麼是意定監護契約? 答:意定監護契約是自己與受任人(之後的意定監護人)在契約裡寫明受監護宣告後的生活應該如何安排,可以說是委任契約的一種。例如和自己信賴的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若自己無法意思表示時,請他安排照護自己的生活,以及管理自己的財產。 問:為什麼需要意定監護契約? 答:一個人孤單生活,認為自己可能失智或老人癡呆,預先安排未來生活的照顧。或自己目前是老年癡呆初期,為未來病情惡化安排生活與財產。簡單說,為衰老或失智預做準備。 問:意定監護和一般成年人監護有什麼差別? 答:當你失智或因意外、疾病等導致無法意思表示而受監護宣告時,如果沒有意定監護契約,是由法院幫你選監護人,這時被選的監護人可能是你不信任的人。所以,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可以確保監護人是你信任的人。 問:自己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就有效嗎? 答:意定監護契約簽訂要成立,必須找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由公證人當面確認你本人意識清楚,以及確認你與你所選的監護人的意思。 問:行動不方便可以請公證人到家公證嗎? 答:行動不便可以事先聯絡公證人,請公證人到家服務。 問:意定監護人可以是親戚或同性伴侶嗎? 答:民法沒有規定意定監護人的積極資格,所以無論是親屬、朋友、同性伴侶或律師等,都可以經約定當意定監護人。但民法有規定監護人的資格限制,未成年人、受破產宣告的人不行當監護人。 問:意定監護人可以很多人嗎? 答:可以,也可以寫清楚多人時如何執行監護事務,例如一位負責財產管理,另一位負責生活照護。 問:可以選照護機構或公司為意定監護人嗎? 答:民法沒有排除法人不能當意定監護人,故解釋上法人也可以當意定監護人。但是國外有發生照護機構與老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而濫用的事件。選監護人最好要注意利益衝突的情況。 問:為何有些專業文章區分意定監護契約的受任人與意定監護人? 答:簽定意訂契約後,雖然契約成立,但還沒生效,必須等到自己受監護宣告,意定監護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意定監護契約的受任人在發生效力(受監護宣告前)前還沒有監護權限,故稱受任人;受任人在發生效力後(受監護宣告)則具有監護權限,故稱監護人(意定監護人)。 問:意定監護人的工作是什麼? 答:主要工作是妥善管理你受監護宣告後的財產,並為你安排生活照護。 問:意定監護契約可以寫什麼內容? 答:原則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背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尊重當事人意思寫什麼都行。 問:意定監護契約不可以給意定監護人什麼權限? 答:通常不可以給身分上權利,例如結婚、離婚、立遺囑、選總統立委等。醫療相關的授權,例如器官捐贈、安寧緩和醫療等,則依相關醫療法規。 問:可以給意定監護人什麼財產管理或處分權限? 答:雖然民法允許概括授權,但在寫意定監護契約時建議根據自己日後需要逐一列出,避免爭議,例如設立安養信託、簽訂保險契約、買賣特定股票、辦理定存、代領保險金。 問:可以給意定監護人什麼生活照護權限? 答:為了避免到時家屬因為生活照護產生爭執,也建議寫清楚,例如安排進入醫療院所或選照護人員、選定居家清潔人員。 問:如果發生訴訟可以請意定監護人處理嗎? 答:可以在意定契約給意定監護人處理行政救濟、訴訟、非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事宜等權限,授權由意定監護人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問:需要給意定監護人報酬嗎?要給的話應該給多少? 答:可以給也可以不給,給的話,目前實務上有每月三萬、每月七萬,也有依每月投資獲利狀況而定。 問:有意定監護契約範本或檔案可以參考嗎? 答:有!請參照法務部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蕭富庭律師
近日連鎖茶飲的二制風波延燒,新聞有報導加盟店打算集體向總部請求賠償,也有報導說加盟店打算終止加盟契約,撤下原加盟品牌換上自己的品牌。後面的報導牽涉二個法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加盟店可以不滿總部言論,單方主張終止加盟契約嗎?第二個問題是加盟店終止加盟契約後,可以換上自己招牌經營嗎?由於第一個問題網路上比較多討論,這篇文章就簡單討論第一個問題。 加盟店無法依據民法單方終止加盟契約 加盟店要單方終止加盟契約,必須要有法定終止事由及約定終止事由。要講法定終止事由前,須了解契約有分為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民法有將一些我們老百姓頻繁交易的契約類型規範化,例如租賃、借貸、委任等等,這種民法有規定的契約,我們稱為「有名契約」。這時候民法就會規定這些契約常發生的問題,當然也包括什麼時候可以終止這些契約,也就是所謂的法定終止事由。相較於上述的有名契約,因為民法沒有將加盟契約類型規範化,屬於民法沒有規範的「無名契約」,因為民法沒有規範,在民法上也找不到加盟契約,所以加盟契約沒有存在法定終止事由,加盟店無法依據民法單方終止加盟契約。 就算加盟店不滿加盟總部言論,在加盟契約上也找不到終止的權利 在沒有法定終止事由情況下,加盟店想要單方終止加盟契約,就必須看有沒有具備約定終止事由。白話說,加盟店必須看契約有沒有給他單方終止加盟契約的權利。實際上,加盟契約是加盟總部擬的,加盟總部多半不會在契約寫很多加盟店可以終止契約的事由(之所以說多半,是因為筆者也碰過不少給加盟店終止契約權利的加盟總部),最多就是寫一些不太可能發生的情況,例如:加盟店於加盟總部破產時可以終止契約等等。再來,就算有加盟總部在契約寫了很多加盟店可以終止加盟契約的情況,也不可能在契約寫:加盟店不滿加盟總部言論可以終止契約。所以,就算加盟店不滿加盟總部言論,也無法依據約定終止事由終止契約。 不少朋友問,那加盟契約會寫什麼約定終止事由,我通常會舉便利商店加盟的例子。例一:加盟店未依規定處理報廢品,經加盟總部開立2次門市改善通知單、罰款,並寄發存證信函後而仍未改善,加盟總部就可以終止加盟契約。例二:加盟店遲延送款給加盟總部已達15次,加盟總部可以終止加盟契約。 那加盟店永遠無法終止加盟契約嗎? 身邊朋友了解以上加盟店窘境後,就會繼續問:難道加盟店就只能被加盟契約綁死,永遠無法終止契約嗎?我會說:有的!參照法院判決,如果加盟契約關係實際上是結合委任契約及營業祕密、商標專用權授權契約,而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就可以說服法官加盟店可以直接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規定而終止加盟契約。 蕭富庭律師
我國商標法早從民國19年就有,而新聞近年來也常報導商標爭議新聞,國外也常有品牌商標價值研究報告公布,照理來說,現在人應該知道創立品牌就要申請註冊商標。 奇怪的是,到了現在還是碰到不少加盟總部或中小企業創立品牌沒有註冊商標,等到加盟店或被授權人有異議時,才開始問律師:未註冊商標,可以簽加盟契約或商標授權契約嗎?加盟契約授權標的是沒有註冊的商標,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會不會因此導致契約無效? 結論是,雖然以前有判決認為把未註冊商標授權給別人使用,授權人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但是後來法院多認為把未註冊商標授權給別人使用或簽訂加盟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商標授權契約有效成立。 我國智慧財產局曾闡釋:「所詢未於我國商標註冊之LOGO,得否為商標授權之標的一節,按『商標』或稱為『品牌』,主要是用來指示不同企業所產製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註冊後,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得排除他人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而商標法所稱的商標授權,係指在我國註冊的商標,由商標權人,依商標法規定,申請授權登記他人使用其商標。商標法第39條僅有註冊商標得授權他人使用的規定,且為登記對抗效力,即經本局核准授權登記並公告後,才能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至於未註冊商標得否授權他人使用,於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判決認為『未經核准註冊之商標,若無先權利衝突商標存在,尚非不得使用。……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得否作為商標授權一節;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於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契約效力』。可知法院實務上認為未註冊的商標在私法契約上得為授權的標的。」 雖然沒有註冊的商標,可以簽授權契約。但是如果要成為商標法的商標授權,就必須是有註冊的商標,才可以算是商標法的商標授權。無論如何,加盟總部或以品牌開展事業的中小企業,還是要記得申請註冊商標。 蕭富庭律師
今年以來有個問題常被問起,有趣的是,詢問者大概可以分成截然不同的二類,一類是想前進海外開放加盟的加盟總部(加盟業主),另一類是想在台灣開放加盟的初創加盟總部,但他們都問相同的問題。 他們共通的問題是:商標授權契約和加盟契約有什麼不一樣?我們可以不簽加盟契約改簽商標授權契約,避免受到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的規範(或美國加盟規範)?我們改簽商標授權契約來開放加盟,是不是就不用遵循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的規範(或澳門、馬來西亞加盟規範)? 簡單來說,簽加盟契約一定包括商標授權,但是簽商標授權契約會不會被認定為是加盟契約,要看二個地方。 首先,如果一個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包含了協助或指導被授權人經營特定門市或店舖,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定義,就可能將這商標授權契約認定為加盟經營關係。 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所謂加盟經營關係,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當一個授權人授權商標給被授權人,又協助或指導經營,就可以被認定為加盟。 再者,如果一個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包含了品質控管條款或行為,而且控管程度很高時,參照美國加盟法律實務,就可能將這商標授權契約認定為加盟經營關係。 美國加盟法律實務上有發展幾個參考指標,如果商標授權契約包括以下幾個指標,就可能被歸類為加盟契約:
當一個商標授權契約符合上面二個地方,就可能被認定為加盟契約,在國內必須遵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在美國就必須遵循Franchise Rule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必須花費更多法規遵循成本。 進階參考資料: 透視國外加盟法規 便利商店加盟契約實務研究 蕭富庭律師
關於商標授權契約,一般會約定被授權人是誰?授權期間多久?授權的限制事項有什麼?當然,還會約定商標授權對價(通常稱授權金、授權費、權利金)。 如果商標授權契約沒有約定授權期間,因為沒有定授權期間,實務上稱為「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而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最常發生的問題,就是商標授權契約的當事人可以隨便就終止契約嗎?例如:原本授權人看被授權人賺大錢,可以發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就直接終止授權,禁止被授權人繼續使用商標販售商品或服務? 簡單說,法院大概有二種見解。一種是認為授權人可以隨時終止;另一種見解是認為除非有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否則不可以隨便終止。 認為可以隨時終止的法官,是基於民法就不定期之繼續性契約,如租賃、消費借貸、僱傭、委任等,均以得隨時終止為原則,所以不定期的商標授權契約,應該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允許契約當事人有任意終止契約之權。因為如果當事人無終止權或拋棄終止權,等於這個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關係永無終止的一天(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判決)。 認為不可以隨時終止的法官,理由是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授權契約,且如中途發生被授權人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 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才可以終止契約(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判決)。 過去有知名糕餅店就發生相關爭議,由於不定期商標授權可不可以隨時終止,還沒有確定的結論,故建議商標授權契約一定要約定好授權期間。 蕭富庭律師
當加盟業主(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的加盟契約關係因為終止或解除而結束,通常都會產生一個問題:加盟店可以要回加盟金嗎?這時候如果律師被加盟總部問,問題就是:因為加盟店違約,我們(總部)才終止加盟契約,但加盟店反過頭來和我們要回加盟金,可以嗎?如果是被加盟店詢問,則是:我(加盟店)和加盟總部的加盟關係還沒跑完,我應該可以和總部要回加盟金嗎? 當加盟契約因為「終止」而結束時,加盟店到底可不可以要回加盟金?法院判決呈現多樣化結果,有的認為必須返還,有的認為不用返還。因此,終止加盟關係是否須返還加盟金,必須根據事實,綜合各項因素整體觀察判斷,無法直接給肯定結論。 不過,加盟店能不能要回加盟金,法院通常會看下列幾點: 一、契約有沒有寫終止毋庸返還 如果加盟契約有寫終止毋庸返還,法院可能會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認為加盟總部不用返還加盟金。 二、加盟金的對價的為何 如果從加盟契約來看,加盟金是取得加盟資格的一次性給付,加盟店就不可以請求返還。但是,如果加盟金是加盟期間商標授權的對價,就是繼續性給付,只要提前終止,總部可能就按比例返還加盟金。 三、看誰違約 如果加盟店違約的話,那麼加盟店就不能做錯事又要回加盟金。然而,如果做錯事的是加盟總部的話,加盟店就可能可以請求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