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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雲端廚房的食品業者登錄問題

4/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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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因新冠病毒疫情衝擊,加速產業數位轉型,也開啟了無接觸或低接觸的商業模式。對餐飲業來說,疫情則促使餐飲業者必須透過外送、外帶或食品零售服務來持續營運。

由於內用需求大幅降低,取而代之的是外帶、外送與食品零食服務,讓不少餐飲業者發展沒有內用座位,也無需實體店面招牌的雲端廚房。

雲端廚房又稱幽靈廚房,其實早在外送平台興起後就開始發展。雖然新聞媒體習慣稱雲端廚房,但我自己認為,這種餐廳其實是有實體廚房的,只是沒有實體餐廳,吸引消費者的門面與點餐是存在於雲端,其實叫「雲端餐廳」或「虛擬餐廳」應該更貼切。

由於雲端廚房沒有座位,也沒有實際看得到的門面,這讓不少民眾以為自己在家廚房烹調再透過外送平台經營,不用像實體餐廳一樣注意食品衛生法規遵循,這是錯誤觀念。

換個角度,其實雲端廚房就像月子餐外送的經營,不少月子餐業者其實也是沒有內用,只是透過網路或小型店面銷售,將月子餐送到民眾家裡,然後民眾可以當餐食用或加熱食用。

其中,最容易忽略也是最刻意忽略的,就是食品業者登錄。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規定與衛生福利部公告,只要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的餐飲業者,都必須登錄,登錄後才可以營業。如果必須登錄而沒有登錄,主管機關可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可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以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事項。

其實,兩大外送平台在上架前都會要求提供食品業者登錄字號,除非想要創雲端廚房的民眾不透過外送平台,自己發展線上或電話訂購系統,否則食品登錄實在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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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前必須知道的法律與問題

2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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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筆者並非不動產專業律師,但由於預售屋涉及民法與公平交易法,去年十月以來有不少朋友來問預售屋買賣、房屋買賣的法律問題,故覺得有必要寫下這篇預售屋買賣該有的法律意識,整理買賣預售屋須知的規定與近來常見的法律問題,也供筆者之後自己買預售屋參考。

必須知道且詳讀的規定
  1.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請檢視手上拿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建案銷售行為有無符合上述規範。

近十年發生預售屋糾紛的原因有:
  1. 車道登記:建商將原未屬於房屋買賣契約書約定之共同使用之車道面積直接登記全體購屋人名下,導致房屋權狀所載共用部分面積比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更多。
  2. 完工期限:建商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約定完工期限(可能約定為特定日期或開工後依定期間),建商超過完工期限仍未完工。
  3. 貸款條件:建商約定合作貸款銀行是最佳條件,但是貸款銀行承諾核貸金額不到買屋總價七成,或者雖然達到七成,但是所開出之利息條件比較高。
  4. 平面圖差異:賞屋時拿到的平面圖與簽約時的平面圖不一樣,例如賞屋時的平面圖原本是客廳的地方,簽約時就變成機電空間。

看契約時要注意的問題
  1. 車位位置規格:確認購買的車位種類,法定還是增設,確認車位長寬高,還有另含車道與其他必要空間意義為何?建商可否任意調整?
  2. 保證機制:確認保證機制為何?信託相對安全,但自己必須持續追蹤。
  3. 建材規格:除了加入買方同意後建商才可以變更外,契約附件如果品牌規格很含糊,加了買方同意也沒用。
  4. 房屋驗收:交屋保留款比例,最好是百分之五。
  5. 貸款約定:確認合作的銀行、貸款成數與利率。
  6. 公設部分:如果約定建商可以自行增加或修改公設,這部分之後易生爭議。
  7. 約定專用:要注意有沒有共有部分約定專用情況,也就是付錢買的共有部分,特定幾戶可以獨佔使用。

確認買了什麼、要付多少錢與什麼時候好
民眾在審閱契約至簽約前,最最最基本,一定要確認買了什麼、要付多少錢與什麼時候好:
  1. 買了什麼:買的房子與車位的位置、坪數、種類與大小都對嗎?建材是當初說好的嗎?自己的認知、廣告與最後簽約的平面圖、附件、文件都一樣沒有出入嗎?
  2. 要付多少錢:稅金怎麼分?建商合作銀行的貸款成數與條件?交屋保留款可以保障自己嗎?
  3. 什麼時候好:什麼時候開工?什麼時候完工?什麼時候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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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說抗過敏食品反而過敏更嚴重,怎麼辦

1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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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某直銷商認為其生產魚油產品極具療效,可以改善過敏體質、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故大量宣傳多吃該魚油產品可以改善過敏、減輕過敏性皮膚病。不少身受過敏之苦的民眾瘋狂搶購,結果吃了後不只沒有改善過敏,反而讓過敏更嚴重。

食品不能說療效

首先,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因為食品不是藥品,所以食品不可以做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例如說喝枸杞茶治療近視或恢復視力、吃魚油改善過敏體質、減輕過敏性皮膚病等等。

食品如果標示療效,就違反上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照第45條開罰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加了不該加或沒有加註過敏警語的責任

再者,如果食品生產時加了不該加的東西,例如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消費者則可以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如果食品沒有加不該加的東西而導致消費者嚴重過敏, 就必須看廠商有沒有依照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過敏警語。如果沒有標示,主管機關可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同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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