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台灣某公司與德國某公司簽訂經銷協議(或加盟契約),協議中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後來因為德國經銷商(或加盟商)違反經銷協議(或加盟契約),台灣公司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勝訴確定。 勝訴確定後的問題:台灣公司可以拿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去德國強制執行嗎? 依照我國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0225001260號函:「臺灣與德國有關司法互助事項之共識,目前僅法院文件轉送事項,故臺灣法院判決於德國並不被承認,而須另行程序,始有承認之可能。」可以知道我國法院判決不被德國承認,並須另行程序,才可承認的可能。 什麼是另行程序,始有承認之可能? 德國對於承認執行外國判決,是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時,以該判決沒有除外承認情況,並經德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這部分可以參照司法院翻譯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22條與第723條規定,此規定近似於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是一種「程序上的形成之訴」。 因此,上述台灣公司對德國經銷商(或加盟商)取得勝訴判決後,還必須到德國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判決後才能在德國執行台灣判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翻譯之德國民事訴訟法。 賴淳良,域外確定裁判之許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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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商業上常見加盟店結束經營後不是關店,而是掛上自己招牌繼續經營,常發生在咖啡連鎖店、雞排連鎖店、火鍋連鎖店、義式料理連鎖店等。這時候的問題是:加盟店結束經營後,可以掛上自己招牌繼續經營嗎?本文討論最基本也最常見的三個要件與問題。 先看加盟契約有沒有競業禁止約定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加盟的競業禁止,這問題必須先看雙方簽訂的加盟契約有沒有競業禁止約定,而所謂競業禁止約定,是指加盟契約約定加盟者於特定地區、特定時間禁止者為競業行為(白話說就是不得開或加盟同類型的店)。 加盟契約有競業禁止約定,是加盟總部限制加盟者為競業的基本條件。 再來看有沒有值得保護的機密或商業利益 因為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加盟關係結束後,加盟者取得專門知識及營業秘密而立即成為競爭對手,甚至可能成為另一個競爭的加盟總部,故加盟總部為了保護經營專門知識及營業秘密之法律上及經濟上值得保護的利益,當然可以約定契約後競業禁止義務。 請注意,縱使加盟契約有競業禁止約定,也必須實際檢視加盟總部有沒有值得保護的機密或商業利益。如果加盟總部傳授給加盟者的技術或經營知識,其實是一般人或在相關從業人員一望即知,就不算具機密性的資訊,這樣情況下的加盟契約競業禁止約定可能就不被認為有效。 不是加盟者的第三人可能也有競業禁止義務 很多加盟者為了規避加盟契約競業禁止義務,就用老婆、弟弟、媽媽的名義繼續經營,曾有法院判決認為,不只有加盟者對加盟總部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加盟者的配偶也負有這項義務,必須注意。 參考資料: 游進發,無名契約典型化之因素 林岡輝,加盟關係結束後,可以在原加盟店店址或附近,從事相同的行業嗎? 蕭富庭律師
一家公司想要把產品賣出去,除了可以透過公司業務人員或設立據點銷售,商業實務上還可以選擇與其他公司簽訂區域經銷、區域代銷或直銷契約。關於直銷部分,必須遵循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須注意很多法律問題,之後再另寫文章說明,這篇文章是談區域經銷、區域代銷與俗稱的區域代理。 區域經銷與區域代銷的差別 所謂區域經銷,是指區域經銷商向供應商簽訂區域經銷契約,取得某地區的經銷權(例如桃園、台中、高雄等),區域經銷商賺取進貨與銷售的價差,自負產品賣不出去等區域經銷的風險。 所謂區域代銷,是指區域代銷商向供應商簽訂區域代銷契約,取得某地區的代銷權,區域代銷商賺的是銷售商品的佣金或代銷獎金而不是價差,原則上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是由供應商承擔。 俗稱區域代理的意義 一般人或新聞報導常說某某公司拿下區域代理權,而這區域代理權的意義是什麼,必須依據個案實質認定。如果單看字面意思,很容易誤解。 如果一個拿下區域代理的代理商,他就這區域是自負盈虧與負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這關係應該偏向區域經銷;如果區域代理商他是只是享有在特定區域幫供應商賣產品的權利(有可能是專屬權利),而且產品賣不出去的主要風險歸供應商,那這就應該算是區域代銷。 所以,公司老闆不能只是從字面去理解區域代理,必須去看雙方的認知與想法。同樣的,律師也不能只依據客戶說區域代理就幫客戶擬定屬民法代理的區域代理契約,必須深究雙方的認知與想法。 區域經銷的基本條款 至於一個區域經銷的基本條款有哪些,至少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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