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老王往生時留有價值八千多萬的土地,繼承人有老婆和四名子女。繼承人們聽到遺產土地價值八千多萬,想到可能要繳的遺產稅很高都腿軟了,有沒有什麼可以降低要繳的遺產稅? 由於遺產稅要繳多少,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的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來算要繳多少遺產稅。如果能降低遺產總額或遺產淨額,增加免稅額與扣除額,就可以減少要繳的遺產稅。 被繼承人有配偶時一定要知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的話,一定要知道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以降低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進而減少要繳的遺產稅。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老王往生後,老王的老婆可以依照民法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分配財產價值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只是要記得,不是所有婚後財產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例如老王往生後,其於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8000萬元,老王老婆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200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39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8000萬-200萬)÷2】,且該3900萬元金額可以自老王遺產總額中扣除。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別忘記一件事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上述規定,講白了就是被繼承人配偶如老王老婆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一年內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例如土地登記謄本),送交國稅局備查。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辦好,也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國稅局核准展延給付期限。如果一年到了至仍未給付或遺產財產,未給付部分將須補繳遺產稅以外,還會加計利息,必須注意! 參考函釋: 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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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實務上常見一筆農地許多人共有,但共有時因農地大小事吵架而感情不好。當其中一位共有人死亡後,繼承人為減少遺產稅需要申請農用證明,因為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需要共有人蓋章,結果其他伯叔輩的共有人因為上一代恩怨拒絕蓋章,這時候該怎麼辦?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一定要其他共有人蓋章嗎? 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規定,共有人就共有農地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需要下列文件之一: 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二、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 三、如果無法找到其他共有人、共有人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形,共有人得檢附民法第820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看這條規定,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都需要共有人配合簽署。但是,如果共有人因為恩怨不願簽署時,該怎麼辦? 請注意,上述聲請農用證明的必需文件之一有個「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這時候就必須了解什麼是「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依照農委會函釋,所謂「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目前實例有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地政事務所法院複丈成果圖」。如果共有人可以提出「地政事務所法院複丈成果圖」,並且可以認定為行政機關所出具,特別是證明各共有分管區位亦具足夠證據力,則行政機關可以經踐行行政程序法之相關程序規定,來認定「地政事務所法院複丈成果圖」屬於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 參考函釋: 農企字第103020361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