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根據財訊雜誌2020年9月9日報導:「封裝材料及設備通路商長華電材,在今年6月19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將原有的股票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1元,公司資本額則維持6.388億元,因此,發行股數由原來的6388萬股增加至6.388億股,亦即流通在外股數變為原來的10倍。」 如此降低股票面額與增加流通股數,實務上稱之為「股份分割」,是將一股份分割成較多的股份,例如一股分割為十股,股東所持股份將按此比例增加。主要目的在於降低每股股價來增加投資人的投資意願。 例如財信傳媒謝金河董事長曾建議:「大立光接近4000元股價,對多數小額投資人來說,實在很吃力,也許今年大立光營運遇瓶頸,似乎到了尋找新定位的關鍵時刻。最近在美國股市流行的股票分割遊戲,從蘋果到特斯拉一宣布分割,股價都造成大漲,也許大立光也可以想想如何把股本變大,讓股價變得親民一些。」 須特別說明,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股份分割,至於實務上怎麼做呢?須看公司是面額股還是無面額股。 面額股的股份分割 實務上常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記載每股金額 10 元,假設該公司股份總數為 1000 股,章程所定資本額為10000 元。如果該公司預計將1000股分割為 10000股,在實收資本額不變動的情況下,面額應由10元調降為1元。 這時候每股金額從10元調降為1元,需要變更章程上的每股金額,就必須依公司法第 277 條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來變更章程上關於每股金額的規定。講白了,面額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分割股份,就是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提高章程上記載的股份總數及降低每股金額來達成。 無面額股的股份分割 無面額股的股份分割可以參考經濟部商業司107年5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411820號解釋:「股份分割一節,閉鎖性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特性即在於募資靈活並具有彈性,是以,在不變更公司實收資本額之情形下,按股東持有股數比例增加或減少股份,尚無不可,惟增加之股份數,如涉及修章增加股份總數,應併同辦理修章。倘股東或債權人之權利受有侵害,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由於無面額股沒有每股金額的問題,故無面額股不是透過降低章程每股金額達到股份分割的目的,而是交由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在不變動實收股本下,按股東持股比例增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後 20 日內,寄送通知予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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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當新創企業持續成長,計畫納入外部金主成為股東的同時,既要讓金主共享經營成果,又要避免金主因理念不合而插手公司營運,這時候有什麼辦法呢? 閉鎖性公司讓原始股東掌握決定權的方法 有的!如果新創企業是閉鎖性公司,可以利用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3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透過公司法特別對閉鎖性公司開放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制度」,達到與金主共享損益,又讓經營的原始股東掌握決定權的目的。 參照這條規定的立法說明:「本於閉鎖性之特質,股東之權利義務如何規劃始為妥適,宜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此外,就科技新創事業而言,為了因應其高風險、高報酬、知識密集之特性,創業家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認股人間,需要有更周密、更符合企業特質之權利義務安排,爰特別股之存在及設計,經常成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科技新創事業)設立及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之工具。美國商業實務上,新創事業接受天使投資人或創投事業之投資時,亦多以特別股為之。是以,除第157條固有特別股類型外,於第3款及第5款放寬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依照這條規定,閉鎖性公司要讓原始股東擁有複數表決權,必須發行特別股,且把特別股的複數表決權先寫在章程裡。可以預見的,新創團隊在討論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時,將會面臨幾個問題:只要寫在章程裡,任何複數表決權都可以嗎?其他閉鎖性公司是怎麼寫的?寫了複數表決權就一定確保決定權嗎? 複數表決權可以寫多少? 複數表決權可以寫多少?這部分可以參考經濟部商業「閉鎖性公司專區」的常見問題 Q2.4的官方回答:「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章程中定之。特別股複數表決權,所謂複數,不限1倍,公司應於章程中明定之。」 所以如果你想寫1股10個表決權,可以!你想寫1股100個表決權也可以,你想寫1股1000個表決權,當然可以!只是到時看金主接不接受了。 現有閉鎖性公司章程怎麼寫複數表決權? 關於閉鎖性公司章程怎麼寫複數表決權,筆者研究統計了 50份閉鎖性公司章程,整理有納入複數表決權的公司寫法: 最簡單的寫法是「本公司各特別股股東,每股有2表決權。」這家公司沒有區分特別股為甲種、乙種等,一律規範特別股股東就是每股2表決權。 稍微細緻的寫法,則寫:「乙種特別股股東於本公司股東會決議時,每1股有10權之表決權,且具有選舉權,亦得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這家公司除了寫到複數表決權外,還區分甲種、乙種特別股,另外也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寫入特別股的其他內容。 整體而言,如果有寫複數表決權的閉鎖性公司,寫1股10個表決權居多,並寫入分派股息、紅利與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縱使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還是需要普通股股東的配合 由於閉鎖性公司專節沒有特別規範股東會的決議,所以必須回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規定,即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請注意,公司法第174條前段是寫「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後段才是寫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依照這條規定,閉鎖性公司的股東會要開得成,必須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是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是看人頭,也不是看表決權。 因此,如果一家閉鎖性公司發行100股,10股是每股100個表決權的特別股,其他90股是每股1個表決權的普通股,這樣看起來這家公司的特別股股東好威,1股可以打其他90股。但是,很抱歉,依照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如果沒有普通股股東41股的配合出席,股東會就開不成。在股東會開不成的情況下,特別股股東就算是1股100個表決權,依然派不上用場。 從這個角度來看,閉鎖性公司要納入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整體規劃十分重要,否則像葉問一樣1個打100個也沒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