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法務撰寫
阮皇運律師審訂 2020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已過,勞工在投票日當天是否放假?如果勞工在投票日出勤,加班費應如何計算呢? 勞動部關於投票日的解釋 勞動部於107年11月8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經勞動部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但勞工因「投票日當天是否原需出勤」及「不需出勤之原因」不同而可區別為下列三種情形: 1.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一日(所稱放假一日指0時至24時),俾使其行使投票權。 2. 具有投票權但該日原不需出勤之勞工(例如輪班或排班制之勞工,於投票日當天未排定出勤班別者),不另給假或給薪。 3.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 就上開三種情形之勞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仍可使勞工於投票日出勤,但就第1、2種情形之勞工,雇主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而就第3種情形之勞工,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參照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2字第1070131393號) 投票日出勤計算工資算法 就同意於投票日出勤之勞工,其工資應如何計算,以下謹以月薪35,000元(折算時薪為146元)設例說明: 一、 投票日當天本為正常工作日或不需出勤之勞工: 1. 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該勞工當天先利用2小時投票,之後到公司上班6小時,則雇主除應照給當天之工資外,就勞工實際出勤之6小時並應加發工資,故該勞工當天之工資為2,044元(計算式:【146元x8小時】+【146元x1倍x6小時】=2,044元)。 2. 於跨日班之情形,投票前一晚工資為正常工資,惟自投票日零時起即應加倍發給工資,因此,假設勞工上班時間為22時至翌日6時,則投票日前一晚20時至24時為正常工資,投票日0時至6時即須加倍給付工資,該勞工該跨日班出勤工資為2,044元(計算式:【146元x8小時】+【146元x1倍x6小時】=2,044元)。 二、 投票日當天本為休息日或例假而毋需出勤之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規定: 1. 當天為休息日,該勞工利用2小時投票,之後到公司上班6小時,則當天之工資為1,364元(計算式:【146元x1又1/3x2小時】+【146元x1又2/3x4小時】=1,364元) 2. 當天為例假日,該勞工利用2小時投票,之後到公司上班6小時,則當天之工資為1,168元(計算式:【146元x8小時x1倍】=1,168元) 投票日放假不得對調 另應特別注意,因投票日放假之目的係使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而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性質上與一般的休假日不同,所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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