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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銷、代銷和代理契約有什麼不一樣

20/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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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一家公司想要把產品賣出去,除了可以透過公司業務人員或設立據點銷售,商業實務上還可以選擇與其他公司簽訂區域經銷、區域代銷或直銷契約。關於直銷部分,必須遵循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須注意很多法律問題,之後再另寫文章說明,這篇文章是談區域經銷、區域代銷與俗稱的區域代理。

區域經銷與區域代銷的差別

所謂區域經銷,是指區域經銷商向供應商簽訂區域經銷契約,取得某地區的經銷權(例如桃園、台中、高雄等),區域經銷商賺取進貨與銷售的價差,自負產品賣不出去等區域經銷的風險。

所謂區域代銷,是指區域代銷商向供應商簽訂區域代銷契約,取得某地區的代銷權,區域代銷商賺的是銷售商品的佣金或代銷獎金而不是價差,原則上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是由供應商承擔。

俗稱區域代理的意義

一般人或新聞報導常說某某公司拿下區域代理權,而這區域代理權的意義是什麼,必須依據個案實質認定。如果單看字面意思,很容易誤解。

如果一個拿下區域代理的代理商,他就這區域是自負盈虧與負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這關係應該偏向區域經銷;如果區域代理商他是只是享有在特定區域幫供應商賣產品的權利(有可能是專屬權利),而且產品賣不出去的主要風險歸供應商,那這就應該算是區域代銷。

所以,公司老闆不能只是從字面去理解區域代理,必須去看雙方的認知與想法。同樣的,律師也不能只依據客戶說區域代理就幫客戶擬定屬民法代理的區域代理契約,必須深究雙方的認知與想法。

區域經銷的基本條款

至於一個區域經銷的基本條款有哪些,至少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 經銷產品為何
  • 經銷期間多久
  • 經銷區域的範圍
  • 保證金或擔保
  • 產品售價的約定
  • 經銷商促銷義務
  • 經銷商經營狀況據實說明
  • 銷售與庫存報告義務
  • 價款結算時間
  • 保固責任誰負
  • 運費與雜費負擔
  • 智慧財產權的授權
  • 競業禁止
  • 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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