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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契約期間要約定三年加二年,對加盟總部最有利?

3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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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最近一年大概碰到超過五個加盟總部來問,說有加盟顧問(非律師亦無法律學位)在外演講說,契約期間要約定3+2年,對加盟總部最有利。具體條款是這樣寫的:前項三年期間屆滿,乙方(加盟者)如無任何違約情事,得取得以同一加盟店地址續約之權,若無特殊情事,於完成續約手續後得展延一次,每次有效期間二年。

這樣寫真的有利加盟總部嗎?必須先解析一下什麼是契約期間和終止。

契約期間的意義與條款

加盟契約的契約期間,寫清楚加盟者在什麼期間內可以掛招牌開加盟店,也就是規定了加盟契約何時到期。

通常來說,加盟契約都會約定契約期間,可能是三年、五年或十年。

一般契約會出現無期限且可以隨時終止的情況,例如Netflix使用條款寫到:您的 Netflix 會員資格會一直延續直到終止為止。 但是,目前還沒看過加盟契約有無期限且可以隨時終止的情況。

智慧財產權契約很常出現約定契約期間搭配自動展延條款,可能會寫到:除非依本契約約定終止本契約,或任一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展延,否則本契約之期間將自動自期間屆滿時每月(或每年)展延。依照目前我所接觸的案件,也沒看過加盟契約有像這樣的自動展延條款。

在加盟契約約定契約期間情況下,除非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終止事由或雙方合意終止,否則加盟總部和加盟者都要跑完契約期間,不可以沒有理由說終止就終止。

重點在於終止條款

看到這裡,聰明的人都知道,對加盟總部來說,有利的加盟契約不是看契約期間怎麼約定幾年加幾年,而是看終止條款怎麼約定,也就是加盟總部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

如果沒有寫清楚終止條款,依照這位加盟顧問提供的加盟契約條款,假設三年內加盟者有不合理的行為,或違背加盟總部想法的行為。但是,因為這樣行為沒有寫進終止條款,加盟總部除了找法定可以終止的事由,否則不能終止加盟契約,必須隱忍到三年期間屆滿。

這條傳說中的三年加二年條款有什麼問題?

首先是續約這個用詞,因為通常所謂續約,是指於原契約屆滿時,再繼續簽訂與原契約相同條件的契約,其期間接續進行。因此,如果用這條款的加盟總部,因為整個物價水準或產業改變,三年後展延二年時想要多收點權利金,或想要多增加不可抗力的處理。這時候加盟店可能會說:不行喔,你當初說是續約,也就是我們用原來條件再展延二年,你不可以調高權利金,也不可以增加條款。

還有續約條件可能不符合實際運作。依照前言提到的條款,當三年期間屆滿,加盟者如無任何違約情事,就可以要求續約,基本上加盟總部不能拒絕。商業合作能不能繼續下去,常常不只是看合作期間有沒有違約,還要看雙方頻率是否相符。有時候契約一方可能因為對方個性關係不想繼續合作,或是因為沒寫進終止條款的情形想結束關係。在這樣條款下,一旦加盟者符合條款前半段,加盟總部縱使不願意也必須續約。

參考資料:
蕭富庭,便利商店加盟契約實務研究,元照出版。
蕭富庭,潛藏的加盟續約問題,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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