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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在國內展店的另一個選擇

14/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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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服務業要在國內展店,通常選擇直營展店或單店加盟展店;國外展店,通常選擇對外授權簽訂俗稱區域代理,把某個國家區域或都市區域割給合作夥伴展店經營。

國內展店也可以用區域代理(區域加盟)

其實,國內也可透過俗稱區域代理展店。加盟總部不是只有直營展店和單店加盟展店這二個選擇,特別是特定區域有熟悉市場的合作夥伴,或是加盟總部不想配置這多人力去管理全國各店時,就可以選擇俗稱區域代理展店。

俗稱的區域代理不是正確的法律或契約用詞

只是,當加盟總部選擇俗稱區域代理展店時,必須清楚認知到,到時和區域合作夥伴(區域加盟商)簽約時,絕對不是簽區域代理契約,而應該簽區域加盟、區域發展、區域授權或區域合作契約。

因為在法律上所謂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舉例來說,如果今天加盟總部和高雄區域加盟商簽訂的真的是「代理契約」,指的是這個區域加盟商找到加盟者進而簽訂加盟契約,甚至開設加盟店,這些都是算原本加盟總部的,而不是區域加盟商的。同樣的,區域加盟商為了擴展區域加盟所發生的債務與責任,這些都算在加盟總部頭上。這樣,其實不符合加盟總部對「區域代理」的期待與想法。

以區域加盟或區域發展作為契約名稱

所以目前俗稱的區域代理契約,契約名稱最好是區域加盟或區域發展契約,然後在契約明確寫到加盟總部將某區域(例如高雄市)交給區域加盟商經營,同意區域加盟商在高雄市以該品牌開設直營店與加盟店。

區域加盟應有的基本條款

至於區域加盟或區域發展契約要寫進的基本條款有哪些?一份最最最基本的區域加盟或區域代理契約必須包括以下條款:一次收取的區域加盟金、每年收取的權利金或持續加盟費、區域授權範圍、區域授權期間、區域發展計畫表、區域可開的加盟店、區域契約與法令遵循責任、區域供應商限制、區域廣告行銷、區域契約擔保、區域契約更新條件及紛爭解決。

以上區域加盟基本條款具體怎麼約定?用意為何?就等之後文章一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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