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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盟和特許加盟有什麼不一樣?

8/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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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上週五諮詢被問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有什麼不一樣?昨天客戶詢問委託加盟和特許加盟有什麼不同?這問題自接觸加盟案件以來,至少被詢問百次,乾脆寫篇文章說清楚。

先了解加盟的定義

目前我國對加盟有較完整定義的規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下稱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行政規則。根據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所稱的「加盟經營關係」,等同實務上所稱的「加盟契約關係」或「加盟店契約關係」。

加盟經營關係有二個重要主角,一是加盟業主(俗稱加盟總部),另一是加盟店(俗稱加盟店主或加盟者 )。所謂加盟業主,依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是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而所謂加盟店,依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2款規定,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大類加盟

目前加盟類型可以分為三大類 :自願加盟、委託加盟、特許加盟。

一、 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的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的關係,大致上同前述加盟經營關係的定義。加盟業主沒有參與出資,對加盟店沒有所有權,單純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金、權利金、輔導費等對價。加盟店依照自願加盟契約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上述對價。常見於休閒飲料、冰品乳品的加盟。

二、委託加盟
委託加盟最大特色,在於加盟業主將特定門市委任或委託給加盟店經營,並授權加盟店非獨家使用加盟業主之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店設備、裝潢、商品、行銷、教育訓練等之經營機密,以達成有效經營加盟業主所委任之特定門市的業務。簡單說,委託加盟的關係大概就是加盟店取得加盟業主指定門市的受任經營權,乃基於加盟業主為委任人,加盟店為受任人之法律關係。常見於便利商店的加盟,近年來不少連鎖咖啡或餐飲亦仿效之。

加盟店在委託加盟關係中獲取利益,主要是依委託加盟契約之約定,乃加盟店每月交付營收予加盟業主,再由加盟業主依照月營業毛利額計算支付委託經營金。由此可知,加盟店如盡力經營創造營業額,自可獲取較高之委託經營金,而加盟業主亦從中取得因授權經營之利潤。

三、特許加盟、特許委託之比較
特許加盟本質上同委託加盟,加盟店取得加盟業主指定門市的受任經營權,乃基於加盟業主為委任人,加盟店為受任人之法律關係。至於特許與委託加盟不同的地方,參考全家與統一超加盟資訊與實務判決整理如下 :
  •  投資項目:特許加盟加盟店要投資的項目有店鋪、裝潢、門市費用,其中鋼製櫃檯、冷氣、招牌、省電器或變壓器等由加盟業主負擔;委託加盟的加盟店僅需投資門市費用,裝潢由加盟業主投資。
  • 費用歸屬:特許加盟加盟店須負擔管銷費用、員工薪資、租金等費用;委託加盟加盟店須負擔管銷費用、員工薪資等費用,但不用負擔租金,由加盟業主負擔租金。
  • 契約期間:特許加盟契約期間原則上較委託加盟長,例如特許加盟契約期間為10年,委託加盟為5年。

須注意的是,無論是便利商店的委託加盟或特許加盟,原則上加盟契約都會約定加盟業主得基於商圈考量在加盟店附近開設直營店或加盟店,開設新加盟店時讓原加盟店老闆優先承接。這時候原加盟店只有二個選擇,要嘛讓別人進來搶商圈客源,不然就是籌錢再吃下一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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