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律師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讓與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是董事會決定就可以。什麼是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依照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的解釋,「主要部分」的認定,應該視各公司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由於公司擁有的專利權也屬於公司財產中的智慧財產,如果屬於公司主要部分的財產,也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 關於法院認為專利權屬於公司主要部分財產的案例,例如某生技公司從事農作物栽培業、種苗業、農產品加工業、特用作物栽培業、菌種業等,均與農業產品相關。而這家生技公司要讓與的專利權,經不同單位鑑定總價分別為1968萬元或8301萬元,雖鑑定價值不同,但專利權占這家生技公司資本額近百分之20或百分之8;而如果這家生技公司將這些專利權轉讓出去,則公司所營業務不能成就。因此,法院認為要讓與的專利權應屬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範圍,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智財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不過,後來法院有不同認定結果,這些專利權由法院以底價1968萬元進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流標等情,可以認定這些專利權之價值不可能高於1,968萬元,佔公司資本額僅佔資本額1%-2.5%,其比例甚微,顯見其非公司的重要資產,而不適用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智財法院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 因此,一家公司專利權讓與專利是否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要看公司營業範圍以及鑑價多少來個案具體認定。 參考資料: 蕭富庭,公司出售財產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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