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I PARTNERS LAW FIRM
  • 最新訊息
    • 歷史訊息
  • 關於拓威
  • 專業團隊
    • 陳引超律師
    • 阮皇運律師
    • 蕭富庭律師
    • 施佳鑽律師
  • 專業實績
  • 案例經驗
  • 聯絡我們
    • 人才招募

案例經驗

請加盟者或經銷商簽本票應注意的二件事情

3/12/2021

0 評論

 
圖片
蕭富庭律師

很多加盟總部和加盟者簽約,或是企業和經銷商簽經銷契約或代理契約,會請加盟者、經銷商或代理商簽本票來擔保。由於現在本票在文具行或書店買得到,也可以直接在網路下載本票範本,在商業實務上幾乎看不到欠缺應記載事項的本票。

可是,還是會看到受款人少寫或寫錯字的本票,以及本票上加註一些文字的情況。這些,都可能導致無法聲請本票裁定或本票無效。

受款人寫的必須完全正確

例如企業叫做志明有限公司,和經銷商簽經銷契約時,經銷商簽發一張受款人是志朋有限公司的本票。如果志明有限公司拿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依照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一紙,並無背書之記載,且受款人志朋有限公司就形式上觀之,亦與聲請人志明有限公司不符,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相關裁判不少,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983號裁定:「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杏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湯雅玲」,而非聲請人「湯雅琳」,依票據之文義性,本院僅得就票面所載內容為票據責任之認定,惟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一紙,並無背書之記載,且受款人姓名就形式上觀之,亦與聲請人不符,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記載本票作為契約擔保之用,本票可能無效

另實務上常見加盟者或經銷商簽發本票時,在本票寫上「本票作為加盟契約之擔保用」或「本票作為經銷契約之擔保用」等文字。這樣的本票是否有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9 號有兩派見解。

認為無效的見解:相對人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其正面雖載有「無條件擔任兌付」等文字,然右下方復記載「本票作為雲林縣○○大樓建案之擔保用」等字樣,顯見係於系爭本票附加條件,已違背票據應無條件支付之本質,難認屬「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違反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強制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認為有效的見解:系爭本票上之「無條件擔任兌付」等文字未經刪除,系爭註記係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所為之約定,並無變更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意思,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系爭本票應屬有效,自應裁定對甲、乙均准許強制執行。

座談會最後結論與補充理由如下: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86年度台簡上字第77號裁定、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8號,均認本票記載抵觸票據應「無條件支付」本質之文字,才歸於無效。然本題僅於票據正面增列系爭註記,並未對票據之流通方式為任何限制,即未違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應認系爭本票有效,丙以該系爭票據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予准許。

0 評論



發表回覆。

    案例經驗

    在這裡,拓威法律事務所將我們的經驗、觀點、見解、評論與大家分享

    類別

    全部
    交通事故
    公司法
    公寓大廈
    公平交易法
    刑法
    加盟
    勞動法
    商標
    多層次傳銷
    強制執行法
    新南向
    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營業秘密
    經銷
    繼承與遺產稅
    跨國糾紛
    閉鎖性公司
    食品衛生安全

    RSS 訂閱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 
電話:(02)2325-3960 |傳真:02-2325-3961|服務信箱:service@powilaw.com
© POWI 2016
  • 最新訊息
    • 歷史訊息
  • 關於拓威
  • 專業團隊
    • 陳引超律師
    • 阮皇運律師
    • 蕭富庭律師
    • 施佳鑽律師
  • 專業實績
  • 案例經驗
  • 聯絡我們
    • 人才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