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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驗

電商平台須審查上架商品有無侵害商標權嗎?

1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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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老王是一位美髮設計師,因發現現代人常見髮質不佳與頭皮出油問題,便找了朋友一起研發洗髮產品,並註冊商標。一年後,在某電商平台看到某美髮產品冒用自己的商標。雖然冒用自己商標的是同業,但老王認為電商平台應該負商標查證或審查義務,居然沒有事先審查就讓冒用商標的產品上架,非常不應該,便向該電商平台主張侵害商標權而請求損害賠償。

電商平台或通路商有沒有商標查證或審查義務?

過去有不少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因為上架侵害商標權產品而被告的案子,實體通路屈臣氏被告過,momo購物和東森購物也被告過。

從過去法院判決來看,法院是認為電商平台或通路商上架商品百百種,種類多樣化,很難期待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可以就所有上架產品,一一探究包裝與文宣,並進一步一一確認上架產品的文字、圖形、記號等有沒有侵害別人的商標權。通常,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只要和供應廠商簽訂契約,要求供應商保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未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就可以了。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判決:「被告為一電視與網路購物平台業者,並不負責任何商品之研發與製造,亦不具備商品開發與製造之專業,依據被告營業項目所載,被告所銷售之商品種類包含不動產、電信器材、日常用品、布疋、菸酒、化妝品、汽機車零件、資訊軟體等共計一百餘類,目前商品總數已達40萬件以上,在此商品數量繁多之情形下,實無從期待被告得就所有銷售商品,逐一探究其包裝與文宣之內容,並進一步檢驗其是否侵害每一期商標公報上公告之商標權。」

還有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商上字第11 號判決:「實難期待販售數千種商品之上訴人屈臣氏公司在當時有能力注意到系爭產品與系爭商標可能構成近似而侵害系爭商標權...。」

如果冒用商標是著名商品或產品是聯名商品,結果可能不一樣

但是,如果上架商品冒用的商標是著名商標,結果可能就不一樣,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可能就必須要負侵害商標權的責任。如果電商平台或通路商上架的產品是冒用著名商標,即已達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程度,然後供應商很明顯非商標權人或沒有取得授權,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就必須注意供應商所提供之產品是否冒用著名商標。

還有,如果上架商品是電商平台或通路商的聯名商品,就交易外觀來看,僅有電商平台或通路商之標示,無法得知其實際供貨之廠商為何。此外,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參與聯名商品發想、企劃乃至行銷過程,甚至是主導,這時如果說電商平台或通路商沒有商標查證或審查的義務,或說沒有故意過失。都很難說得過去。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上更(一) 字第 2 號 判決:「公司透過電視購物、網路購物、互動電視購物,從商品之挑選、促銷之內容、交易之過程等等,均介入甚深。而消費者所認知之締約對象亦為公司而非供貨商,因此,公司可判斷為出賣人。而從銷售之行銷內容可知其等確實有積極行銷侵害商標商品之行為,因此,縱使銷售行為是透過電視購物頻道、電子商務平台為之,但與傳統交易之商家販售仿冒商品應承擔商標直接侵權責任並無二致,是公司為直接侵權行為人,要對銷售侵權產品之行為對商標權人負責。對此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客觀上即構成侵害商標權之不法行為,至於其主觀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過失,其在此中所應盡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何,實屬另一事,不得混為一談。故販賣使用侵權商標商品之行為,客觀上當然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款之侵害商標權行為。」

電商平台或通路商收到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後的行為很重要

通常商標權人知道自己商標被冒用後,會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電商平台或通路商,這時電商平台或通路商有沒有立刻下架商品很重要。

法院多認為,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在接到商標權人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後,立即向供貨廠商瞭解狀況,且為避免爭議,馬上下架商品,這時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已經克盡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注意義務,自難認電商平台或通路商具有侵害系爭商標之故意或過失。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判決:「然查系爭商標權是否由原專用權人萬康公司移轉予被上訴人,固有爭議,惟智財局已將商標專用權為公示系統之公告,上訴人宏崑公司、金興發實業社應信賴主管機關之權利登記態樣,先行將爭議商品下架不再販賣,以示尊重被上訴人之商標專用權人地位,僅憑上訴人丙○○之片面陳述,亦無從解免渠等查證商標專用權人之義務,故上訴人宏崑公司、金興發實業社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還有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 民商上 字第 11 號 判決:上訴人屈臣氏公司於接獲被上訴人通知後即立刻將系爭產品下架,因此,上訴人屈臣氏公司辯稱其並無故意過失等語,應可採信,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屈臣氏公司與上訴人柏善勤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1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連帶賠償其損害,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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