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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簽約沒有給審閱期,可主張無效嗎?

3/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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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最近被問:加盟總部簽契約沒有給五天的契約審閱期,簽了才後悔,可以主張契約或契約條款無效嗎?

之所以會有這問題,我想大概是問的朋友看到消費者保護法有契約審閱期的規定。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規定,業者若違反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依照消保法第11 條之1第3項規定,消費者得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例如依照政府所彙整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國內旅遊至少要給1天審閱期、買車要給3天審閱期、瘦身美容要給7天審閱期(題外話:大概是擔心想瘦身的消費者衝動行事,所以給7天),如果沒有給以上審閱期的話,消費者可以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而加盟契約,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加盟總部(加盟業主)必須給加盟者5天個案認定的契約審閱期。此時知道消保法規定的加盟者,就會想到說如果加盟業主沒有給我契約審閱期就簽加盟契約,應該要比照消保法一樣-可以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但是,如果加盟總部(加盟業主)沒有給加盟者5天的契約審閱期,依照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不等於可以主張契約條款無效,而是可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簡單說,就是加盟總部(加盟業主)沒有給加盟者契約審閱期,加盟者不可以因此主張契約條款無效,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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