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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和店長是委任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10/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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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律師

碰過幾次客戶詢問,餐飲業不管是直營店或加盟店,都會請店長來管理門市。那麼餐飲業總部或加盟店和店長是委任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我們先來看委任關係幾個重要規定。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這幾天是民法第528條、第536條、第537條的規定。

再來看僱傭關係的規定,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依照這條規定,僱傭契約的受僱人,只需要為僱用人供給一定之勞務,並無其他目的。對於在僱用人來說,對於受僱人一定勞務之供給而與以報酬,縱使受僱人供給的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仍然有給與報酬的義務。

僱傭和委任雖然都屬於勞務契約,但是僱傭的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必須親自為之,且完全依僱用人的指示,自己絲毫沒有獨立裁量的權限。與委任關係相比,委任的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有時有獨立裁量的權限,且於符合特定情況下,還可以複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這二點就是僱傭和委任關係最大的不同,也是區別二個關係的標準。

在了解委任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差別後,如果一個人是餐飲直營店或加盟店店長,但如果每天都必須打卡,且須於老闆所指定的工作時間、時段,在工作場所,與其他員工分工合作,無法獨立於工作場所之外給付勞務,不能自由支配工作時間、時段及工作內容;且店長須親自履行勞務,才可以取得勞務對價(薪水),不可以使用代理人執行事務。在這樣情況下,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僱傭契約。

再來,如果店長只是領取固定薪資,薪水也不高,所為一切努力獲得的經濟上利益均屬老闆,無庸承擔老闆經營風險與利潤分享。在這樣情況下,法院非常有可能認為店長與店家間的契約關係確已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等使用上的從屬關係,不能算委任契約,而應該是屬於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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